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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7:21:32作者:百科知识库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内容如下:

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主旨

本条是关于税务机关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如何进行保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是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

税务机关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保管:

一、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