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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7:21:31作者:百科知识库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内容如下: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主旨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解除税收保全期限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是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

一、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包括:

(1)对查封的财产予以开封;(2)对扣押的财产予以退还;(3)对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二、规定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