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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7:19:38作者:百科知识库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内容如下: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照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关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履行登录义务的处罚规定,是新增加的内容。

释义和理解

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依据该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为纳税人开立有关账户时,应当履行两次登录义务:一是在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二是在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已经开立的账户账号。规定这两次登录义务,目的是为了保证税务机关在检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时,能够知道纳税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了几个账户以及账户的账号;而在查询纳税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时,能够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相核对,这大大加强了税务机关的稽查力度。

但是新《税收征管法》并未相应规定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违反该规定的处罚,按照责任、义务相对等原则,实施细则对此进行了补充。理解该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处罚的对象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目前,银行主要是指进行存贷款业务的商业性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等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其次,处罚的行为是未按照规定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开立的账户账号,两种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无需将账户内的收付款情况进行登录。

再次,该条所指的纳税人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就是说,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没有义务将后两类纳税人开立的账户做某种登录。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开立的账户账号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必须处以罚款,不能不处,其自由裁量权在2000元至2万元之间而不在处罚与不处罚之间。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屡次违反登录的规定,或者违反登录规定并造成税款严重流失,或者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