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17:03:15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本条是关于查封、扣押对象的规定。;
本条对查封、扣押的对象规定了“三个不得”的限制:一是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二是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三是不得重复查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是指违法者从事违法行为所使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违法所得、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其他法律、法规对查封、扣押的范围有更严格规定的,应当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2、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公民的生存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任何情况下都应当予以保障,无论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为保证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实施查封、扣押时,对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应当予以保留,不得实施查封、扣押。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执行程序也有类似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生活必需品包括: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等。
3、不得重复查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国家机关重复查封同一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会造成不同主体间的权力冲突,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因此,法律必须明确禁止。
【引导案例】消防机关查封火灾危险场所
201O年11月26日,来自重庆市消防总队的消息,自11月19日开展“巴渝风暴1号"专项行动以来,一周内,全市共举办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班252期,培训各类人员49672人,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324次,在各级媒体开设消防宣传专栏47个,检查社会单位2230家,发现火灾隐患1870处,责令29家单位停止营业,临时查封场所158个,行政拘留29人。
“此项行动的背景是,201O年11月15日14时,上海余姚路胶州路一栋正在进行外立面墙壁施工的高层住宅脚手架忽然起火,至少导致58人死亡。为全国敲响消防警钟。”据市公安消防总队通报,全市158家场所因堵塞消防通道、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公众聚集场所采用可燃易燃装饰装修材料等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被依法查封;29人因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无视消防法律法规,电焊、气焊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违章动火动焊、违章吸烟、违规操作等消防违法行为,被依法行政拘留。
【分析】本案关注的重点是查封、扣押的实施对象的合法性问题。《行政强制法》第23条对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对象作出了一些禁止性规定,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在本案中,根据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的通报,被查封的158家场所,都是因为它们堵塞消防通道、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公众聚集场所采用可燃易燃装饰装修材料等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依法查封。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看,公安消防总队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查封、扣押等,是行政管理中经常运用、时间性不很紧迫但对相对人权益影响比较大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因而在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程序之外,作出具体的条件、程序及期限的规定,其中,程序的规定非常繁杂。据此,就查封、扣押等的合法要件来说,包括依据合法、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对象与范围合法以及程序合法。
但在实践生活中,行政机关往往不管是否有查封、扣押的权限,动辄就查封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经营场所,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其中,程序不规范正是导致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主要原因。法律要授予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但应在程序上加强对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以“入户收费”为例,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有时候会进入公民住宅扣押公民个人财产抵缴行政收费。目前在不少农村地区存在这样的现象,行政机关在征收各种税费或是进行各种罚没时,如果农民没有按时缴纳,行政人员往往会到家里去扣押粮食、牵牛牵羊、擅自拿公民个人财产抵缴。针对这种现象,《行政强制法》作出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在立法上保护了公民个人财物和生活必需品。此外,还存在当街查抄的现象,例如城管往往对“夜市”上的小商小贩的货品全部查抄,所有东西不管是否是涉案物品,统统给予查没,严重损害了公民的权益。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进行查封、扣押的财物必须是涉案财物,除此之外的财物一律不可以进行查封、扣押;而且,对于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绝对不可以扣押。这有利于在法律上杜绝野蛮执法,缓解由于野蛮执法而导致的社会对立。
【解释】查封、扣押财物是两种基本的行政强制措施,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杜绝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任意扩大查封、扣押的范围,本条在二审时增加第一款规定,三审时增加第二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