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17:01:16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的界定。
代履行是指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没有能力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决定由他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代履行是与执行罚、直接强制执行并列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代履行的核心是义务的替代履行,对当事人而言是作为义务转化为金钱给付义务,对行政机关而言通过代履行,避免了强制手段的使用,实现了行政管理目的,恢复了行政管理秩序。如除治病虫害义务应当由林木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履行,拒绝履行的,可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代为除治病虫害,因除治产生的费用一般由林木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代履行最早见于1954年制定的海港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对沉船、沉物的代为打捞或者清除,目前共有17部法律规定了代履行。代履行也是很多国家行政强制执行立法的重要内容。因此,行政强制法一开始就规定了代履行,作为一类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在审议过程中,对代履行的设定权要不要进行限定,有不同意见。本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而行政法规也设定了一些代履行,且这些代履行规定是必要的,一律废止对行政管理工作会造成不利影响。同时,有的意见认为,代履行的适用范围不能太宽,不能将强制拆迁也当做代履行。为此,三审后对代履行进行了认真研究,进一步明确了代履行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和法律依据。
一、代履行的性质
代履行不是当事人委托第三人履行,不是代执行,也不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在有第三人参与的执行中,主要有四类情形:(1)当事人委托第三人履行义务,属于自动履行行政义务,不属于强制执行。(2)行政机关将强制执行权委托第三人履行,即代为强制执行,性质属于行政委托。考虑到行政强制措施都不能委托,行政强制执行权更不能委托,只能由法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实施。(3)行政机关雇用第三人完成某类专业性较强的任务,在行政机关指挥下,配合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如第三人提供专业挖掘机械配合行政机关拆除违章建筑。这种情况下,属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属于代履行。(4)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完成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三人与当事人没有关系;第三人具有独立地位,不依附于行政机关,根据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委托协议履行义务;委托内容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而不是行政强制执行权。这就是具有独特内容的代履行。
一些学者认为,代履行就是代执行。这是一个理论误区。一旦将代履行视为代执行的另一个名称,代履行将没有自己的独特内涵,也无法与直接强制执行区分开。要说明代履行不是代执行,需要抓住法律关系这条主线。代履行中涉及三个主体:行政机关、第三人和当事人。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是行政管哩关系,行政机关与第三人之间是行政委托合同关系,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没有关系,不存在命令与服从为特征的行政法律关系。代履行中委托方是行政机关,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涉及的可能是没有价值的物品,也可能是当事人的财产,委托方和权利方是分离的,类似“慷他人之慨”。法律之所以允许这种分离的存在,是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同时,为了保证这种分离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应当对这种分离以及委托双方的处分权作出限制。这种限制就体现为第三人以自己名义实施代履行,不能实施强制手段,委托机关应当到场监督其履行等。
二、代履行的适用范围
一般理论认为,代履行可适用于他人可替代履行的义务,即他人履行该义务能达到当事人履行同样的状态。金钱给付义务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不作为义务无法由他人代为履行,一些具有高度人身依附性的作为义务也难以由他人代为履行。按照这个标准,《行政强制法(草案)》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代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是对可替代义务的具体化。这样代履行的适用范围太宽,甚至可以将强制拆迁涵盖在内,不利于规范代履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代履行的适用范围是在可替代性义务这个圈里,再划一个小圈,即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可替代性义务。这和其他国家有所不同,也是理论的创新。在这个适用范围之外,尽管也是可替代性义务,原则上就不能设定和采用代履行方式。考虑到行政强制法对代履行的适用范围已作了明确规范,对可以代为履行的情形作了明确列举,原则上不宜在法定情形外再作出代履行的规定。
三、代履行的实施主体
在立法过程中,对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能否具体实施代履行有争议。有人认为,行政机关也能实施代履行,有人则认为,代履行的实施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第三人。考虑到代履行在性质上可以与直接强制执行相区分,直接强制执行符合一定条件的也能收费,我国已有多部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代为履行,有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更能把握分寸,也更了解政策法律,执行的效果将更好,因此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和第三人都可以实施代履行。至于行政机关在何种具体情形下代履行,可由单行法律作出规定。
四、代履行的法律依据
在立法过程中,对代履行是由本法普遍授权还是维持现行单行法授权有不同意见,核心是不同规范路径的选择。有人认为应当普遍授权,有人则认为对代履行应慎重授权,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代履行强制性的强弱,建议代履行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考虑到行政强制法对代履行已作性质定位,代履行过程中第三人不能实施强制措施,强制性较弱,多数是做好事,对车辆代为采取防护措施、代为种树等不涉及当事人财产或者不减损当事人财产价值的建设性代履行,而非拆违章建筑等破坏性行为,因此可以在法律依据方面放宽规制,由行政强制法作普遍授权,无须单行法律再逐个授权。
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1、代履行定位必须坚持。在设计代履行制度时,代履行定位非常重要,定位决定了接下来如何规范。将代履行定位于没有强制性的,当事人可以拒绝的执行方式,符合通行的间接强制优先,强制手段尽量少用、.慎用的理念。在这种定位的前提下,明确了适用范围后,可以适当放宽设定权,行政强制法将代履行作了普遍授权,只要符合法定代履行的情形,所有行政机关都可以实施代履行,不需要法律、法规的单个授权,这既规范了行政权,平衡了行政管理关系,也解决了行政法规规定代履行的合法性,不至于对现实冲击太大。
2、代履行与执行罚都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本身都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权,执行罚缺乏物理性,代履行缺乏强制性。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时,可以先行实施代履行这种缓和的方式,这如同强制执行前需要教育和告诫。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可以先行实施代履行,用缓和的方法尽量解决行政争议。因此,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选择代履行,实施代履行的不一定是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引导案例】非法改装车车主签订恢复原状保证书
自2009年10月底开始,东莞市交警支队在全市开展打击飙车、整治非法改装车的专项行动,重点查处假牌假证、无牌无证、套牌、非法改装的机动车。有一批非法改装车车主签订了改装车恢复原状保证书,有42辆非法改装车恢复原状。
为了使行动取得成效,交警部门采取多项措施。据交管科民警介绍,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中,交警部门除了在路面上进行查处外,还专门组织人员深入辖区各汽车销售、装潢和维修企业,向各企业负责人及员工派发市公安局关于禁止机动车在道路上飙车等有关事项的通告等宣传单,宣传公安交警部门当前正在开展打击飙车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另一方面了解企业是否从事汽车改装业务,特别是有没有帮车主进行过改装发动机、排气管、消声器、汽车大灯等,并告知各企业负责人及员工非法改装车辆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多次超速的违法车辆也被纳入了重点监控范围。交警部门已将超速5次以上未处理的246辆车辆列入黑名单,将这些车辆的号牌发到各个交警大队。据悉,这些超速违法车辆,除了东莞牌外,还有深圳、佛山、福建等地的号牌。
整治行动取得了显着成效。截至11月16日,交警部门查处超速车辆9476辆,查处拼装车辆9辆,假牌假证车辆30辆,查处非法改装车辆107辆,遮挡号牌车辆128辆,依法拘留交通违法人14名。
在整治行动中,东莞交警查出了企石飙车事件中的发帖者袁某。袁某曾在东莞车迷网“改装天地"中,发帖组织网友参加10月25日凌晨在企石的飙车活动,在那场活动中,袁某担任发令员,为比赛的车辆挥旗、发令。
据市交警支队交管科民警介绍,非法改装车辆暗藏隐患,存在容易发生交通事故、车损保修难以索偿、废气噪声污染严重等问题,必须整治。
交警部门表示,对执勤中查处的车辆确实存在非法改装或飙车违法行为的,一是要求驾驶人及其家属到大队处理,同时写出保证书;二是暂扣驾驶人驾驶证、行驶证,要求驾驶人将车辆恢复原貌。已有107辆非法改装车的车主及其家属都签订了保证书,保证在1O个工作日内将改装车恢复原状。有42辆非法改装车恢复了原状,其中袁某花了1.2万元,将改装车恢复原状。对于查处的改装车辆,交警部门会审查他们的交通违法行为,并将处500元罚款,并责令车主将改装车恢复原状。交警部门还将对改装车主进行教育,要求他们和家属一起到交警部门,并签订保证书。
【分析】本案要讨论的是,对于责令恢复原状的行政决定,何时产生代履行。
在案例材料中,东莞交警整治非法改装车辆,共查出107辆非法改装车。因非法改装车辆暗藏隐患,存在容易发生交通事故、车损保修难以索偿、废气噪声污染严重等问题,警方提出必须整治。对于查出的非法改装车辆,东莞警方给予行政处理如罚款,暂扣驾驶证、行驶证,责令驾驶人将车辆恢复原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警方责令车主将非法改装车辆恢复原状,这是一个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因此负有作为义务。根据警方的要求,车主签署保证书,承诺1O个工作日内将改装车恢复原状。恢复原状的义务履行期限是10个工作日,那么,如果1O个工作日内车主不履行义务恢复原状,将产生哪些后果,是否将导致行政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0条的规定,对于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实行代履行。据此,逾期不履行义务,并且已经或将要产生一定的法定后果,例如已经或即将产生较为紧急、较为严重的后果,因而不能放任继续不履行,也不能以罚代管,必须实施强制执行。非法改装车辆在道路行驶,其交通安全的危险性、危害性,既是现实的,又是重大的,必须依法强制执行。
在此,有两个需关注的重点:
1、代履行必须针对当事人的“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作为义务,即适用于那些可以/只能代为履行的义务。有些作为义务,不能代履行,只能由义务人自己履行,如服兵役、接受义务教育;还有些作为义务,实行代履行没有意义,如金钱给付。它们均应排除在代履行之外。本案中的非法改装车辆,如果当事人不恢复,行政机关可以实行代履行。
2、代履行是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中的间接强制,是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而当该义务可以代为履行时,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或委托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当然,根据法律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本案中的交警部门有专业机构与能力,可以自行,也可以委托代履行。
在本案中,东莞警方已查出的107辆非法改装车,车主及其家属都签订了保证书,保证在10个工作日内将改装车恢复原状。其中有42辆非法改装车恢复了原状。当其他非法改装车辆的车主逾期未恢复原状时,根据上述分析,可以产生代履行。
【解释】代履行是在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代为履行的一种执行方式。现有13部法律和19件行政法规规定了代履行,主要涉及维护交通安全、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等事项。为此,本法明确了代履行的范围,加强对代履行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