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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6:35:49作者:百科知识库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九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九条内容如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主旨

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在保护海洋环境义务方面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这就要求海洋环境的国家监督管理和群众参与相结合,把依法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的自觉维护相结合。海洋环境保护不仅仅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重要任务,而且也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一项全民事业。因此,本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或者举报。本条规定包含几个方面意思:第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既包括中国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外国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应当报告或者举报的,不仅是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已经造成海洋环境污染,还包括发现虽尚未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但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第三,海事管理机构是我国防治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主管机构,因此,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或者举报;第四,为便于相关部门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作出快速反应和及时处理,所以应当立即以最快的方式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或者举报。此外,对于报告或者举报的方式和途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包括了现有海上应急通信方式如VTS、(甚)高频、固体电话、移动电话、传真以及2000年1月3日启用的我国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12395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