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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更新时间:2023-02-04 16:34:33作者:百科知识库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其中前(一)、(二)、(三)项可以概括地称为假冒或仿冒行为,第(四)项可以称为虚假的商品标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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