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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6:32:28作者:百科知识库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

主旨

本条是对船舶污染事故定义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关于船舶污染事故定义的规定。

明确界定船舶污染事故,是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的前提。为明确船舶污染事故的范围,本条对船舶污染事故进行了定义。按照本条的规定,船舶污染事故系指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件。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类成份的混合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能对海洋环境或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的,除油类和油性混合物以外的其他物质,主要包括《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Ⅱ所述的散装运输的有毒液体物质、《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中所列的散装运输的危险液体物质、《国际海运危险品规则》所规定的包装形式的危险和有害物质及物品、《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运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中所列的液化气体、《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操作规则》所规定的具有化学危害性的固体散装材料等等。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船舶发生海损事故、船员的操作行为、船舶装卸货物、加装油料,以及船舶修造、拆解等有关作业活动过程中,都可能导致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而引发船舶污染事故。

对本条的理解,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船舶排放不含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垃圾、压载水等物质的,不属于船舶污染事故,其处罚及处理应依据其他相关法规及条款。但是船舶排放含有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垃圾、压载水等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属于本《条例》定义的船舶污染事故,应依据本《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应注意区分因跑、冒、滴、漏等造成的轻微污染现象与船舶污染事故的界限。污染显著轻微的,不作为船舶污染事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