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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6:32:27作者:百科知识库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内容如下:

船舶污染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二)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500吨以上不足1000 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三)较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上不足5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四)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不足1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主旨

本条共一款四项,是关于船舶污染事故等级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污染事故等级是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依据,也是确定组织事故调查主体的依据。同时,包括行政处罚、索赔程序等在内的后续事故处置工作都与事故等级相关。

我国事故等级主要是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而目前,我国的船舶污染事故等级划分通常还是依据2001年8月31日发布,200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船舶油污染事故等级》(JT/T458—2001)。该标准根据船舶污染事故的实际特点,按照货油、船用油、油性混合物的入水量和经济损失,将油污染事故划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小事故。近年来,由于航运尤其是水上油品运输形势的发展,上述标准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状况。为合理确定船舶污染事故等级,有关主管部门对过去三十年来发生在我国沿海水域的船舶污染事故进行了统计分析。根据统计分析结果和我国沿海航运形势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参照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以及国际上有关船舶污染事故的分级标准,本条对船舶污染事故的等级进行了划分。按照本条规定,船舶污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重大船舶污染事故、较大船舶污染事故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四个等级。考虑到船舶污染事故以油类污染事故为主,事故等级的划分依据溢油量和经济损失两项指标确定。这样规定既保持了国家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上的统一和协调,又兼顾了船舶污染事故的特点,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对于本条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油类船舶污染事故而言,其中溢油量应为因溢油事故而导致泄漏入海的纯油品数量。

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的等级,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不能确定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数量参照溢油量确定。

三、关于直接经济损失的界定。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污染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毁损、减少的实际价值。包括清污费用、采取预防措施的费用、财产损失、环境损害恢复费用等等。应该注意的是,按照国际惯例和司法实践,能够得到赔偿的船舶污染损害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实际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2、防治措施所涉及的费用必须经确认是适当的和合理的;

3、索赔人的费用、损失,需被确认是由于污染事故而引发的;

4、索赔所涉及的费用、损失或损害与污染事故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5、只有当其遭受的经济损失可以量化的情况下,索赔人才有权获得赔偿;

6、索赔人在证明其损失或损害金额时,必须出具适当的证明材料或其他相关证据。

四、尽管按照本条的规定,事故等级划分依据溢油量和经济损失两项指标确定,但在确定船舶污染事故等级时,还应考虑事故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污染事故,可按较高级别确定事故等级。

五、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