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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6:06:37作者:百科知识库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期限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海关总署关于对〈无代价抵偿的进口货物征免税规定〉部分条款予以修订的通知》(署税〔1995〕383号)第三条规定:申请无代价抵偿的货物进口,应在进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最长不超过三年),向海关申请办理索赔货物进口手续。超出索赔期限,海关不予受理。修订《征管办法》时,仍沿用了这一规定原则,主要包括3层含义:一是必须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二是如果合同规定的索赔期较长,也只能在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内的时间里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三是对超出索赔期或超过3年期限的,海关不再受理纳税义务人以无代价抵偿货物方式申报进出口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