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16:06:34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与退运出境或者退运进境的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应当向海关说明原因。
海关经审核认为理由正当,且其税则号列未发生改变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原进出口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算应征税款。应征税款高于原进出口货物已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的差额部分。应征税款低于原进出口货物已征税款,且原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同时补偿货款的,海关应当退还补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未补偿货款的,税款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的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货物,其税则号列与原货物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不适用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有关规定,海关应当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本条对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与退运出境或者退运进境的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等情况的征税问题作了规定。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即无代价抵偿货物应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但实际工作中,因货物生产厂商不再生产完全相同的货物等原因,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实际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货物与原进出口货物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因而并不能完全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对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规定。考虑到这些情况确实存在,作为对第二十九条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规定的补充,本办法特增加一条,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如与退运出境或者退运进境的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应当向海关说明原因,海关经审核认为其理由正当(例如,货物生产厂商出具其不再生产完全相同的商品,或者原商品已升级或改进的书面证明等),且与原货物的8位税则号列相比未发生改变的,海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规定,以及海关估价的有关原则办理。对应征税款高于原进出口货物已征税款的(即无代价抵偿货物的价值高于原货物的价值),即使纳税义务人未就高出部分另外支付货款,但根据估价原则,海关原已确认接受的价格由于货物本身的变化而不再符合成交价格的条件,因此,海关应当重新估价,补征税款的差额部分。对应征税款低于原进出口货物已征税款(即无代价抵偿货物的价值低于原货物的价值),且原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同时补偿(退还)相应货款的,海关应当退还补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未补偿货款的,因为成交价格未发生变化,对其税款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
经海关审核,认为纳税义务人关于无代价抵偿货物与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理由不能成立,或者其8位税则号列与原货物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不能适用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