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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6:04:46作者:百科知识库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内容如下: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

进境修理货物需要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原材料、零部件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境修理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报关单(与进境修理货物同时申报进口的除外),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只限用于进境修理货物的修理,修理剩余的原材料、零部件应当随进境修理货物一同复运出境。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进境修理货物进口申报时的有关规定。

释义和理解

对进境修理货物的征税管理,在现行的《海关法》、《关税条例》和原《征管办法》中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考虑到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国内生产能力的不断提高,境外货物进境修理或国内出口货物复进口修理的需求会越来越大,因此,在本次修订《征管办法》时,专门增加了关于进境修理货物征税管理的相关条款。

境外货物进境修理是一种特殊的贸易方式。境外货物所有人依据维修合同或者保修条款的规定,将受损货物交给国内修理企业进行维修,修理完毕后再复运出境。有关货物从进境修理到修理完毕复运出境,货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一直都属于境外货物所有人。进境修理货物可以是境外生产的,也可以是国内生产出口的。

本条规定明确了3个方面的问题:

一、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是有条件的。首先,必须向海关提交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这是确定进口货物是否进境修理货物的依据。如果不能提供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则不能视为进境维修货物。第二、纳税义务人应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这项规定要求,既是海关严密监管,防止税款流失的需要,也是便利贸易,减轻贸易成本的有利措施。进境修理货物在修理完毕后应当复运出境,如果采取进境时征税,复运出境时退税的措施,势必增加修理企业的贸易成本,不但给海关和企业带来诸多不便,也不利于我国修理行业的发展。但若取消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规定,海关对进境修理货物将难于监管到位。因此采取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是一项海关和企业双赢的措施。

二、因进境修理货物修理的需要,纳税义务人可以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允许进口用于修理的原材料、零部件是一个现实的需要,一是国内的原材料、零部件有可能不能满足进境修理货物的修理要求;二是境外货物所有人为了其修理货物的需要,也可能会要求使用境外的原材料、零部件。但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的使用是有限制的,即只限用于进境修理货物的修理,不能挪作他用。

修理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可以与修理货物一同进口,也可以在需要时单独进口。单独进口时,纳税义务人需要向海关提交进境修理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以及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报关单等单证,以便于海关认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是用于进境修理货物的。

三、规定进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修理剩余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应当随修理货物一同复运出境。规定复运期限,主要是为了防止进境修理货物修理完毕后滞留国内,被挪作他用,有利于海关严密监管。

对于进境修理货物在修理过程中使用未征税的进口原材料产生的边角料、更换下来的废旧零部件,未随进境修理货物一同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因故无法内销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申请办理该边角料、废旧零部件的放弃手续。

进境修理货物进境时,可以采取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或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方式,不同的管理方式,对于纳税义务人而言有不同的贸易成本和通关手续。一般情况下,可以由纳税义务人根据自身的业务状况选择采用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或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