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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6:04:45作者:百科知识库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内容如下: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及剩余进境原材料、零部件复运出境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及进境原材料、零部件的原进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等单证。海关凭此办理解除修理货物及原材料、零部件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税款担保的相关手续;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按照有关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进境修理货物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出境。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进境修理货物复运出境及解除海关监管手续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进境修理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自货物进境之日起至货物复运出境止的期间内,必须置于海关监管之下。只有当进境修理货物申报复运出境后,海关才可以解除对其监管。为了严密监管,确保复运出境的货物是原进口的修理货物,本条明确规定原进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是进境修理货物复运出境办理报关手续时纳税义务人必须向海关提供的单证,也是海关办理解除相关监管手续的依据。

进境修理货物的监管,可简单地划分为3个环节:货物进口环节、国内修理环节、货物出口环节。三个环节紧密相扣,构成海关监管链条,前一个环节的监管质量直接影响下一个环节的监管质量。货物出口环节之所以要求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原进口报关单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确保报关出口的是原进境修理货物。如果原进口报关单申报的品名、规格、牌名、型号等不清楚,则会增加出口环节监管难度,容易产生监管漏洞。

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进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但在海关执法实践中,常会遇到一些企业,因各种原因要求海关允许他们延长修理期限。对进境修理货物监管不到位容易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影响正常的贸易秩序,因此,海关对进境修理货物的延期复运出境申请应慎重对待。本条第二款对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复运出境作出规定,一是有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的;二是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

正当理由一般是指在货物修理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导致进境修理货物不能在规定的修理期限内完成修理,使进境修理货物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例如,需要从境外采购零部件,交货时间较长;或者因为事先无法预料的客观原因,影响货物的修理过程等。

本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提出延期复运出境的申请,但未就届满前提出延期申请的时限作出具体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每一项进境修理货物有不同的情况,海关采取的监管方式可能不同,并且各海关的业务量相差较大,审核工作所需的时间也不相同,因此由各海关根据本关实际情况作出规定,更具可操作性。问题的关键是能保证对进境修理货物的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