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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6:01:08作者:百科知识库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初步确定的应缴税款向海关提供足额税款担保:

(一)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征税要件的;

(二)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

(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

(四)暂时进出境的;

(五)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按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除外;

(六)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

(七)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税款担保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明确凭保放行情形的条款。

释义和理解

《海关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根据这一规定,本条列举了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而应当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的7种情况。同时规定,应当按照海关初步确定的应缴税款提供足额税款担保,以保证应征税款的安全。需注意的是,所称“足额税款担保”并不要求一定是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