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16:01:06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八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八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八十条内容如下: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计征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海关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依法缴纳税款,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是关于纳税争议及其行政救济制度的规定。
明确了纳税争议的范围、发生纳税争议时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上一级机关复议制度和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等制度。所谓“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对于本条规定而言,是指对所列举的纳税争议,纳税义务人必须先申请进行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本条基本上照搬了《关税条例》第六十四条的内容,但进一步强调了以下两点:
一是强调了纳税义务人在对本条所列的纳税争议范围的海关行政决定有异议时,仍然负有 “按照海关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
二是强调了纳税义务人申请复议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