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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两年想离婚彩礼需要退还吗?

更新时间:2023-08-21 17:18:05作者:

结婚两年想离婚彩礼需要退还吗?

一般来说,如果双方之间进行离婚的话,结婚两年是不符合退还彩礼的实际标准,退还彩礼一般都是双方之间尚未共同进行生活才需要进行退还。但是结婚两年,双方已经发生了事实的婚姻,夫妻关系一般来说是不需要进行退还。

如果有如下情形,离婚时女方需要返还男方的彩礼。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度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知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道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实践中,由于彩礼给付与收受的实际主体可能不是男女双方,而是双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那么,在彩礼返还之诉中,除了男女双方外,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收受人是否也应当列为诉讼当事人

通常认为,由于离婚案件涉及男女双方以及子女的人身权利,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故离婚案件中一般不存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彩礼的给付实际也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者代表。因此,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1、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男方以女方为被告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第三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或者实际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不应予以支持。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的,由于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在彩礼的用途上,既有可能是女方个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还有可能为男女双方所组建的家庭所用。因此,一般可列女方为被告,如彩礼实际收受人为女方父母或其他人,则可考虑列实际收受人为共同被告。这样既符合婚约财产纠纷特质,也有利于真正解决纠纷。

彩礼是属于传统的一项习俗,我国并没有明确对其进行禁止,如果双方之间已经开婚姻生活的话,对方可以进行给予一定的彩礼。如果双方之间因为某种原因没有进行结婚,或者是结婚之后并没有共同生活,男方是可以要求女方退还相关的彩礼费用。

本文标签:法律知识  婚姻家庭  彩礼  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