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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更新时间:2023-08-21 16:43:18作者:

民法典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民法典父母对子女的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否可以解除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二、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否可以解除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否解除继子女接受继父或继母抚养,在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生父母双亡的情况下,继父或继母要求解除与未成年继子女关系的一般不应允许;

但因生父母协商变更子女的抚养归属,随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继子女被另一方生母或生父领回抚养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母已产生的拟制血亲关系自然解除。

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长大成人,为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继子女应负担赡养继父或继母的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

但如果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的,继父母提出解除的可以解除。

2、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时,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否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明确规定: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这条规定说明,在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的生母或生父离婚时,如果继父或继母拒绝对继子女继续抚养,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解除。

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经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解除。

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又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准许。

但是,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在婚期,继父母对继子女也有一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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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法律知识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