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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的家庭暴力有几种

更新时间:2023-08-21 16:35:05作者:

我国规定的家庭暴力有几种

1、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的溺、弃、残害。所谓溺、弃,是指采用溺死、闷死、掐死、饿死等手段杀害家庭成员的行为。所谓残害是指从肉体上进行摧残的行为,如冻饿、毒打、故意伤害肢体、器官等行为。。2、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家庭暴力。。3、侵害人格权的家庭暴力。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提到家暴这种行为以后,大多数人的反应会觉得是丈夫对妻子直接进行身体上的伤害,就构成了家暴的行为。其实并非如此,如果在生活当中行为人有其他方面的伤害的话,其实也构成了家庭暴力的行为。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日常生活中家庭暴力有几种?

一、我国规定的家庭暴力有几种

1、以施暴者与受害者的相互关系为依据,家庭暴力可分为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父母子女之间的家庭暴力以及其他亲戚间的家庭暴力。

2、以被侵犯的权益为依据,家庭暴力分为:

(1)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的溺、弃、残害。所谓溺、弃,是指采用溺死、闷死、掐死、饿死等手段杀害家庭成员的行为;所谓残害是指从肉体上进行摧残的行为,如冻饿、毒打、故意伤害肢体、器官等行为。另外,对施暴对象公然以施暴行为相威胁,表现为用语言对施暴对象威胁、恐吓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使对方产生恐惧的心理,造成受害者严重的精神损害。

(2)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家庭暴力。表现为对弱者采取捆绑、非法拘禁、暴力威胁等手段限制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

(3)侵害人格权的家庭暴力。表现为对家庭成员采取罚跪、侮辱人格、强制超体力劳动等,更多地体现为精神上的损害或虐待。

(4)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家庭暴力。对具有婚姻行为能力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对待家庭成员的结婚或离婚问题。诸如,父母或其他长辈以暴力强行包办、干涉子女的婚事;子女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干涉父母的婚事。

(5)侵害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性权利的家庭暴力。妻子以及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的性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违背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的意志,强行对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发生性行为或有性虐待行为,都是对女性性权利的暴力。

(6)侵害生育权和生育自由权的家庭暴力。暴力对象是已婚女性,施暴者一般为丈夫或夫家的其他家庭成员,如公婆、伯叔等。表现为有些人对不生育的或生育女孩的妇女百般难,施以暴力等。

3、依据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及限制行为,如:殴打、推搡、禁闭、使用工具攻击等,后果通常会在受害者身上形成外伤,易于发现。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经常性的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不法行为,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精神折磨为精神暴力的常见形式。性暴力是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迫发生性关系是最常见的性暴力。目前,多数国家对家庭暴力的类型采用此种分法。

二、家庭暴力取证技巧

1、不能保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理解为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不仅局限于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也包括在内。

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属于过错行为,不仅是判决离婚的理由,而且在离婚诉讼中可以索赔。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不注意取证技巧,往往导致发生了家庭暴力也不能举证,下面介绍一些取证或者固定证据的方法,请大家注意:

(1 )及时报警,尽量让公安机关做询问笔录,固定家庭暴力证据;

(2 )及时就诊,不管受伤是否严重,均要到医院就医,留下病历作证;

(3 )及时到妇联、居委会等组织投诉,留下投诉证据;

(4 )证人作证;

(5 )事后让施暴者写悔过书、保证书等,作为证据。

家庭暴力不仅针对人生身体上的伤害,也针对人生自由权,人格权,婚姻自由权,还包括逼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这些性暴力,都属于家庭暴力的范围之内。所以如果行为人有这些行为的话,自己一定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进行解决,千万不要选择沉默。

本文标签: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