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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哪些条件可以收养孤儿

更新时间:2023-08-21 14:27:09作者:

满足哪些条件可以收养孤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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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夫妻还是单身人士,要想收养孤儿的,还是必须要满足《收养法》中规定的条件才可以,这样才能让建立的收养关系合法。但具体来说,当事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可以收养孤儿呢?读法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满足哪些条件可以收养孤儿

对于那种找不到父母或者父母双亡的孤儿,法律允许满足条件的人来收养他们,这样既能减轻社会的幅度,同时也能给孤儿一个圆满的家庭。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孤儿时收养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二、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3、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当事人在符合了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就可以收养孤儿,但此时要想收养关系合法化,则还需要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或者进行收养公证。否则的话成立事实收养,对当事人来讲就有可能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读法的在线律师。


本文标签:收养赡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