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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愿离婚将妻子毁容,属于家庭暴力吗

更新时间:2023-08-21 12:36:02作者:

男子不愿离婚将妻子毁容,属于家庭暴力吗

这种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并且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属于法定的离婚情形,男方的行为性质恶劣,使得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法院调解无效的,就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婚姻中,遇见错的人有多可怕? 今天要和大家说的这个案例,我是真的很生气。

男方不愿意离婚,为了所谓的“挽救”婚姻,防止妻子改嫁,便用陶瓷碗的碎片割伤了妻子的脸部。

我给大家梳理一下,本案中,女方原本想要和男方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但是男方不想离婚,他觉得还可以挽救。

正常人想要挽救婚姻,肯定要考虑夫妻感情出现了哪些问题,或者从自己身上找原因,再去对症下药。

可男子的做法却让人匪夷所思,他为了“挽救”婚姻,在家里准备了陶瓷碗的碎片,在与妻子争吵过后,抓住妻子的头发,将其面部割伤。

而他这样做的目的竟是为了防止妻子改嫁。

这是什么强盗逻辑?我得不到的,就亲手毁了她?那么这个案子法院是怎么处理的?因为女方做了伤情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结合相关的事实证据,法院最终认定男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经手离婚案件多年,也处理了不少家暴案件,本案中,男方当事人一看就是偏执型人格。

这种人的特点在于特别固执、占有欲强、敏感多疑,经常处于戒备和紧张状态中,一旦利益遭受侵犯,内心感到不安全,就会伴有较强的攻击性。

男方口口声声说的“挽救”婚姻,其实是不能接受女方想要离婚这样的事实,如果你敢离婚,我就不让你好过,甚至让你不能改嫁。

出于一种极强的占有欲,他怀恨在心,并用残忍的手段伤害妻子。

而男方这样做的结果,不仅没有挽回夫妻感情,也彻底地毁掉了这桩婚姻。

那么本案的女方应该怎样做呢?由于男方的加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男方服刑期间或者服刑结束,女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彻底摆脱男方的控制。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属于法定的离婚情形,男方的行为性质恶劣,使得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法院调解无效的,就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此外,由于男方是过错方,女方可以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还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在此也想提醒朋友们,我们在婚前一定要擦亮双眼,尽量避免与这种偏执狂结合。

同时,婚后如果遭遇家暴,要及时报警、就医,保存相应的证据,在保护好自己的同时,提起离婚诉讼,以免自己遭到更严重的伤害。

我是婚姻继承律师信金国,关注我,学点法律保护自己。

本文标签:法律知识  婚姻家庭  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