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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5:37:28作者:百科知识库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理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主旨

本条是关于投资建设燃气设施运营主体选择方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选择运营主体的方式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燃气设施的建设资金按照来源渠道分为政府投资和社会资金投资。政府投资建设燃气设施时,一般采取出资组建国有燃气公司负责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有些地方对原有政府投资的燃气设施也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但多数采取转让国有企业的产权选择燃气经营者。依据本条例规定,以转让企业产权的方式选择新的经营者,企业产权转让也应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公开进行。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政府投资的燃气设施的经营者属于经营许可的特殊形式。在授予此经营许可时要求燃气经营者具备本条例第十五条燃气经营许可的各项条件,并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一般由出资方先行组建燃气经营企业,然后依法进行相关设施建设、取得运营资格后负责所建燃气设施的运营管理。

本条第二款规定,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既可以自行组建公司,取得经营许可从事运营管理活动,也可委托已经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进行运营管理。燃气设施投资者和运营主体既可以是统一的,也可以是分离的。这是对现行燃气设施投融资制度和管理工作机制的完善,对进一步吸引民间资金、外资等社会资金投资燃气行业、加快行业发展将产生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