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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5:37:27作者:百科知识库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理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主旨

本条是关于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准入制度,要求所有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这对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一)设定燃气经营许可,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等特点,稍有不慎,极有可能发生事故。燃气事业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不能实行完全自由的市场准入政策,应当设立必要的市场准入制度。燃气经营者承担着保障安生生产、安全供气的责任,应当具备承担安全生产、供应服务的条件和能力。通过设立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明确燃气经营许可条件以及燃气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有效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证燃气供应安全。

(二)设定燃气经营许可,是合理配置资源、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燃气是现代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能源基础之一,也是国家能源战略中重点建设和发展的事业,燃气的普及应用对优化城乡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升城市载体功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燃气又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当前,我国面临燃气资源紧缺的形势,各省、市都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供气缺口,保障燃气供给,维护公众利益,是各级政府的义务。燃气供给方式、设点布局、安全防护等应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要求。管道燃气供应更具规划性、区域性和垄断性的特点,其规划建设和经营需在规划指导下有限度的实行市场竞争,如果不加以限定,随意经营、擅自铺设管道,重复建设,争夺资源,势必造成资源的浪费、城市管理上的混乱和安全隐患。通过设立经营许可制度,可以促进有限燃气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配置,有利于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各地普遍设立了燃气经营许可制度。《行政许可法》施行后,山东、江苏、天津、北京等省、市陆续颁布地方性法规,设立了燃气经营许可制度。《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核发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供应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燃气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从目前情况看,燃气经营许可制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得到了燃气行业和公众的认同,各地在实施燃气经营许可过程中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为建立统一的燃气经营许可制度奠定了基础。

(四)国务院412号令确定的“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可以在《条例》实施的同时予以废止。《行政许可法》施行后,国务院在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取消了燃气企业资质审批制度。为防止出现燃气管理上的真空,国务院第412号令明确设立“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这一许可项目。建设部根据国务院412号令的要求,对行政许可条件等作出了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设立燃气经营许可后,国务院412号令确定的“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可以在《条例》实施的同时予以废止。

(五)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了燃气经营许可制度。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均以法规形式设立了燃气经营许可,明确要求燃气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在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的经营活动。例如,日本《煤气事业法》规定,从事一般煤气事业和简易煤气事业,必须分别得到房产业大臣和通商产业局长的许可。香港《气体安全条例》规定:申请注册为燃气公司,必须提供证明自己足以保障业务经营计划实施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物质资源,以及确保遵守相关法定义务的文件;经特首委任的气体安全监督批准并取得注册证明方可成为注册燃气公司。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五项条件。

第(一)项”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是对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要求,燃气设施工程必须取得规划选址意见或者规划许可证。核发部门在核发规划选址意见或规划许可证前还必须征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燃气作为支撑城市发展和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重要能源,其供应量和供应规模应当与城市的发展相协调,建设燃气设施工程项目必须遵循燃气发展规划,燃气经营区域和范围也必须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满足统一规划、综合监管、协调发展、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

第(二)项”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是为保证燃气安全稳定供应,要求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提供燃气气源的企业必须首先确保气源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经营企业直接对消费者供应的燃气也应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企业提供者签订燃气供应合同,建立稳定的商业合作关系。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要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设施。本条中”国家标准”是指燃气行业实行的国家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包含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三)项”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有固定场所是燃气经营企业提供服务的基本条件;燃气经营企业应设置专门的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以确保能够履行安全供气、规范服务的职责,切实承担起相应的经营责任。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检查检测、维护保养、抢险抢修、宣传培训、用户服务等制度。燃气经营企业所从事的是公用事业,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健全的、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包括在先进的管理理念引导下的工程建设、安全保障、市场发展、财务管理、运行维护、客户服务、员工培育等方面的企业制度体系,从而确保燃气企业持续发展,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四)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这是对燃气经营者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资格条件的规定。本条中“主要负责人”是指燃气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负责安全运行的企业经理、副经理和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燃气设施设备故障或者事故抢险抢修的管理和一线操作人员。上述人员应当依据本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相应的燃气专业管理技能和操作技能培训,经燃气管理部门依法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专业培训可以采取企业培训和社会机构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社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并经省级以上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省级以上燃气管理部门可以编写培训大纲,规定培训内容、考核方式方法和有关要求并组织实施。

第(五)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是指燃气经营企业的设立还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许可实施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省、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都可以是许可实施机关。具体许可实施办法由地方法规。

本条第三款”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明确规定了燃气经营许可为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性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