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21 11:57:11作者:
依照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也有例外的情况,根据不同的情况,依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一、到哪里去办理收养手续?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一)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手续办理程序
(一)合法收养 :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需收养子女,经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方可收养,否则为非法收养。
1、收养子女需以下材料:
(1)审批表一式两份;
(2)单位(或社区)婚育证明,且负责人签名;
(3)男女双方申请;
(4)结婚证复印件及原件;
(5)男女双方户口簿复印件及原件;
(6)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二)非法收养:未经人口计生局批准,非法收养子女,需给养子(女)报户,需以下材料:
1、男女双方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写清婚姻、生育或未生育的情况,已收养子女的姓名、性别、收养时间),并加盖街道(乡镇)计生办公章;
2、婚后未生育过子女者,需提交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3、持男女双方的证明及不能生育的证明(已生育过子女的只需男女双方证明)由计生局局长签字后到办公室办理收养子(女)的报户的有关手续。
三、收养登记程序
一般来讲,收养登记程序为:政策咨询→填表登记→递交材料→审查核实→申请报批→通知儿童福利院和收养人(未经批准材料退回)→儿童福利院办手续→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由县区民政部门承办)。
具体说来,收养登记程序应是按照以下步骤:
收养人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亲自到捡拾弃婴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登记:
(1)提交收养申请书;
(2)户口证明;
(3)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身份证件;
(4)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孩子能力的证明;
(5)捡拾弃婴,三个人以上见证人的证明;
(6)弃婴、儿童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
(7)经常居住地乡级计划生育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的证明;
(8)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检查证明;
(9)收养人单人照片各一张(一寸),被收养人单人照片两张(一寸),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照片一张(二寸)。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当于办理登记前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收养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需收养子女,经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方可收养,否则为非法收养。在收养子女的时候,如果是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则要去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