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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8-21 11:55:19作者: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区别在于概念不同,适用主体不同,比如抚养关系是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形成的一种关系,赡养是成年子女和父母之间的关系,扶养关系是特定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的一种供养关系。

一、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1、主体不同。

简单来说,抚养的主体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如父母和子女,祖和孙。而兄弟姐妹之间则是扶养关系,而非抚养关系。赡养则是父母和子女之间。

2、概念不同。

1)赡养是指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在物质和生活上给予照顾和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扶养是指夫妻双方、兄弟姐妹等同辈之间在物质和生活上的相互帮助。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

3)抚养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

二、关于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总而言之,赡养关系,抚养关系和扶养关系完全是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兄弟姐妹之间成立扶养关系是有条件限制的。而作为子女的父母,在子女尚未成年的情况下,父母对子女是有抚养义务的。

本文标签:收养赡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