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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法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5:33:28作者:百科知识库

外资企业法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外资企业法第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内容如下: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资企业设立审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对于外商投资设立外资企业,是采取核准制还是审批制,世界各国是有着不同的做法的。有些国家采取准则主义的做法,即只要符合本国法律规定的设立公司、企业的条件,就可以直接办理登记手续,除少数特殊行业需要事先经投资所在国政府批准,例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及国内商业等的市场准入。而更多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外商投资一般都采取审批的办法,未经批准不得在当地国设立公司、企业进行经营活动。我国对外商在我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企业,就是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是采取审批制的管理办法,这是适应我国实际情况和客观需要的一项非常必要的法律制度。一方面可以使我国利用外资工作同整个国民经济运转相协调,例如设立外资企业所需的供水、供电、能源、交通等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和供应能力、外资企业所需原材料及产品外销所涉及的出口配额等问题,都需要综合平衡,合理控制;另一方面需要根据我国民族工业发展的水平,适度地进行开放,防止某些民族工业受到过度冲击;最重要的还有一方面,通过审批管理使得利用外商投资与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引进先进技术、加快国有企业改造、鼓励出口及地区布局优化等结合起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所以,本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应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二、根据本法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1.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2.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和期限;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法定代表人;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度、生产技术、工艺水平及其来源;产品的销售方向、地区和销售渠道、方式;外汇资金的收支安排;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职工的招用、培训、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的安排;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解决措施;场地选择和用地面积;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决办法;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2)可行性研究报告。(3)外资企业章程;外资企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名称及住所;宗旨、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组织形式;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劳动管理;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章程的修改程序。(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3.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2)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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