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15:31:35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一条的理解。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一条内容如下: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
(一)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自古以来,海洋就是资源的宝库,在人类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海域是海洋资源一定范围内的载体,是海洋的组成部分。海域同其他许多自然资源一样都是有限的,而人类的生产、生活对资源的需求又是无限的,要让有限的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类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就必须对各种开发利用海域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山东是海洋大省,海岸线长3121公里,约占全国的六分之一。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和广阔的海域空间资源为我省发展海洋经济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对发展海洋经济高度重视。1991年,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建设“海上山东”的战略决策,进一步推动了海洋经济的发展。为了加强对海域资源开发使用的协调管理,1998年,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2号),从海域使用规划、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海域使用金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确立了海域使用许可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将海域使用权上升到与土地使用权同等重要的地位,从而将海域使用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有力地维护了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我省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无偿、无序、无度”使用海域的混乱局面得到初步扭转。
但随着海洋经济的不断发展,全省海域资源开发利用密度、强度的加大,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不断产生。一是,全社会海洋国土意识不强,重开发轻管理、重利用轻保护的现象依然存在。把海域作为一种国有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观念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二是,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的许多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需要制定配套的具体措施;省政府1998年颁布实施的《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是政府规章,法律效力较低,其确定的部分制度和措施已经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海域使用管理的实际需要,应当根据《海域法》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三是,海域使用管理力度不够大,管理权限不明确。海域使用管理执法中,存在着行业内部上下级之间管理权限不清和海域使用管理权缺位的问题;有的海域使用者占用海域资源,却不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管理的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亟待通过立法加以解决。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我省的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加快“海上山东”建设步伐,必须尽快制定一部海域使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二)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毗邻海域属于本地、本企业甚至个人所有,导致非法买卖、租用、抢占海域的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到沿海地区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了切实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海域法》明确规定海域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基于海域的物权性质,可以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把海域使用权授予海域使用申请人,并依法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既是海洋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国家作为海域所有者的权益在经济上的实现方式。
(三)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海域法》的规定,我国主张管辖的海域约300万平方公里,其中与山东毗临的海域约15万平方公里。随着改革开放、科技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我省沿海各地海洋开发利用活动不断向深度和广度拓展,海洋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到2002年,全省海洋经济总产值已达1517亿元,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领域。但是,随着海洋开发领域的日益拓展,海洋空间利用范围的日益扩大,特别是受传统用海观念的影响和只顾眼前、不顾长远的经济利益的驱动,在海域使用中,无序、无度、无偿使用海域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在一些海区,用海秩序混乱,纠纷频繁发生,造成国有海域资源性资产的大量流失,局部海域生态环境恶化,有些海洋资源甚至面临灭绝的危险。为了从根本上遏制并扭转这种现象,必须完善海域使用管理法规,用法律手段进一步规范海域开发利用活动,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本条例的依据
一是依据《海域法》;二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等国家有关海洋使用管理的规定;三是充分总结和吸取了《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实施以来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特别是总结和借鉴了国家和省级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的实践经验。此外,立法过程中,还学习和借鉴了辽宁、福建、广东、海南、广西等其他沿海省、市的立法经验。为了与国际海域使用管理接轨,立法过程中,还组织考察学习了部分发达国家在海域使用管理中的一些具体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