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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的应该怎样要求损害赔偿

更新时间:2023-08-21 09:47:39作者:

起诉离婚的应该怎样要求损害赔偿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起诉离婚的应该怎样要求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起诉离婚的应该怎样要求损害赔偿

在起诉书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可以获得离婚损害赔偿,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五种情况下,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过错侵害配偶他方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配偶对由此所受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过错配偶负有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等侵权民事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如果满足法定条件,即可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二、起诉离婚的起诉状交给谁

(1)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存在重婚、家暴等行为而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采用起诉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起诉状需要交给法院,还要交纳诉讼的费用,提供相应的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法院受理之后会先进行调解,无法调解的会进入庭审阶段,通过法庭辩论后下达离婚判决书。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起诉离婚的应该怎样要求损害赔偿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本文标签:法律知识  婚姻家庭  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