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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男方给女方钱分手后是否能要回

更新时间:2023-08-21 09:45:48作者:

恋爱时男方给女方钱分手后是否能要回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恋爱时男方给女方钱分手后是否能要回的问题带来帮助。

恋爱时男方给女方钱分手后是否能要回需要视情况而定:一、恋爱期间相互的转账及财物给付为自愿赠与,双方间成立赠与关系,则不需要返还。(一)双方间赠与的成立要件:1、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男方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2、必须是赠与人男方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3、有受赠人女方愿意接受赠予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男方可以撤销赠予,要回钱财:1、严重侵害赠与人男方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2、女方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二、恋爱期间相互的转账及财物给付,有相关记录或证据表明支出款项属于民间借贷的,二人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双方没有就借贷的还款进行特别约定的,基于借贷关系需要返还。对于恋爱期间相互的转账及财物给付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的具体判断如下:(一)一方主张属于民间借贷关系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的予以证明,若无法举证,除对方就民间借贷关系进行自认外,主张属于民间借贷关系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一方主张属于民间借贷,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同时另一方否认的,法院一般不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三、恋爱期间相互的转账及财物给付,若能够证明属于不当得利的,需要返还。对于恋爱期间相互的转账及财物给付,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给付行为是属于赠与、也不能证明属于民间借贷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适用不当得利。在恋爱关系中,双方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较大数额的转账,一般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接受赠与的一方则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构成不当得利的条件如下:(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二)一方受有损失;(三)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四)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四、如果是明显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财产,彩礼在未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是可以主张返还的。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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