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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需要的证件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8-21 08:17:21作者:

涉外婚姻离婚需要的证件有哪些

涉外婚姻离婚需要以下证件:1、本人的结婚证;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3、本人身份证;4、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5、华侨、外国人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

涉外婚姻中,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再具体办理手续的时候,当事人都需要按照我国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证件。那么在涉外婚姻离婚当中需要提供哪些证件呢?如果缺少这些证件,很有可能是办不成离婚的。读法小编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涉外婚姻离婚需要的证件有哪些

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中国公民

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4、华侨、外国人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5、照片。

对于涉外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到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中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还应出具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原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5.被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应诉通知和出庭传票。

另外申请人还应注意,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可知,在涉外离婚手续过程中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国籍不同,需要提供的证件是不一样的,有需要的朋友可以从上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知识,可以通过读法法律咨询平台咨询这方面的律师,读法的专业律师会帮助您解决相关问题,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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