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21 07:35:40作者:
在债务纠纷中被告死亡且没有继承人的,法院只能暂时中止审理,等确定了权利义务承受人以后才能恢复诉讼。人民法院不能在被告方死亡的情况下采用缺席审判制度,若没有继承人,被告方的遗产通常是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但应该先清缴拖欠的税款和债务。
一、债务纠纷被告已死亡且没有继承人法院怎么弄?
债务纠纷被告已死亡且没有继承人的,法院一般会中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诉讼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二、被告死亡没有继承人遗产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综上所述,被告方死亡不等于债务关系也会终止,只要被告方名下有合法财产,在继承遗产之前必须先清偿拖欠的税款和债务。若被告方死亡以后,集体组织在继承遗产之前清偿了债务,原告可以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