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包括哪些

更新时间:2023-08-08 09:21:47作者:

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包括哪些

刑事案件中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如果在犯罪行为发生时停止了犯罪,那属于犯罪预备,在犯罪发展的过程中停止犯罪的属于犯罪中止,完成犯罪后停止犯罪的已经构成了犯罪既遂。

一、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包括哪些?

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包括犯罪发生、犯罪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中,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停止形态有两种基本的类型,一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二是犯罪的完成形态。

根据犯罪停止的原因或停止时与犯罪完成的距离等的不同,犯罪未完成形态可再分为犯罪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二、关于犯罪状态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三、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有哪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要正确地适用这一处罚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对中止犯采取从宽处罚原则。

2、对中止犯采取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原则。

3、对中止犯采取必减主义。

四、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是什么?

(一)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二)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三)行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四)刑事责任不同。

当然,犯罪停止形态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而且也并非所有的故意犯罪都有犯罪停止形态,法律上是鼓励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进行的过程中就停止实施犯罪的,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文标签:刑事犯罪辩护  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