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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成过程四个阶段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8 09:13:50作者:

犯罪形成过程四个阶段是什么?

犯罪形成过程四个阶段是有实施犯罪的意识、着手准备犯罪工具的预备阶段、具体落实犯罪行为以及造成犯罪既遂结果。在不同的阶段中止犯罪行为实施,会使得呈现出不同的犯罪结果,故承担的刑罚也不同。

犯罪形成过程四个阶段是什么?

犯罪形成过程四个阶段为:①犯意表示,②犯罪预备,③着手实行犯罪行为,④犯罪既遂。这种犯罪阶段的划分,只有在直接故意犯罪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对过失犯罪没有意义。

1、犯意表示

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法将犯罪的故意表示出来。这一阶段只有犯罪思想,没有实行任何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中国刑法对犯罪思想不予追究,犯意表示人不负刑事责任。对犯意表示是否成为一个犯罪阶段,存在两种看法:一种认为犯意表示是犯罪的最初阶段。另一种认为只有刑法予以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才能构成犯罪,而犯意表示既不存在社会危害性,刑法也不予处罚,就不能形成犯罪的一个阶段。此外,如果犯意表示构成独立犯罪,如反煽动、教唆,则另当别论。

2、犯罪预备

实施犯罪创造条件而进行的准备,是介于犯意表示和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准备时间可以很长,也可以在准备以后立即实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条规定了犯罪预备的概念,即“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制造条件”的概念很广泛,形式与方法多种多样,既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例如: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选择同伙的行为,观察犯罪场地的行为,走向犯罪场地的行为,预先筹划逃避罪责免受刑罚的行为等,都是作为;仓库管理员下班时不锁库门,为同伙盗窃作准备,是不作为。所有为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目的都是为了最终达到犯罪的结果。

犯罪预备行为的特点,从犯罪主观方面看,是行为人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意识到是在为侵害某种客体而创造条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既遂。这种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从犯罪客观方面看,犯罪预备行为是为使犯罪达到既遂创造条件,如为了盗窃准备万能钥匙,为了杀人准备尖刀等,这些预备行为本身一般不对犯罪客体直接发生危害,所以在《刑法》分则中不作为客观方面的要件加以规定。但是有些犯罪预备行为本身就可能是一种既遂犯罪,而又可能为实施其他犯罪创造条件。例如私藏枪支、弹药既可构成中国《刑法》第163条规定的犯罪,又可能为杀人或抢劫创造条件;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既可构成中国《刑法》第167条规定的犯罪,又可能为诈骗或偷越国境创造条件;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既可构成中国《刑法》第 143条规定的犯罪,又可能为杀人、伤害创造条件。

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犯罪故意,具有社会危害性。中国《刑法》规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它比既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小,所以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着手实行犯罪

实施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行为。由犯罪预备进入实行,必须经过着手,但着手与实行应是一个组合行为。着手是行为的开始,实行是着手的延续。着手与实行还略有相间,有着手以后未达实行状态的情况,形成着手未遂。有实行而没有得到结果的情况,形成实行未遂。

4、犯罪既遂

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一切要件。例如,行为人完成了杀人行为,并且已经达到行为的预期结果,使被害人死亡,就构成杀人既遂罪。有的犯罪不必等待结果的发生,只要完成犯罪的行为,就是既遂。例如诬告陷害罪,只要行为人向司法机关诬告,即构成诬告既遂罪。

以上四个犯罪犯罪阶段,只针对故意犯罪的情形,对于由于非意识状态下的过失犯罪并不适用。在具体落实违法行为之后,并不是只会出现犯罪既遂这一形态,也可能会玉玉外界干扰,或者是主观原因,造成犯罪未遂。对于同一个故意犯罪案件,未遂处罚要轻于既遂罪犯。

本文标签:刑事犯罪辩护  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