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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罪附加刑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8-08 07:25:16作者:

危害国家安全罪附加刑有哪些?

危害国家安全罪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驱逐出境等,对于不同程序的犯罪事实,所需要判决的附加刑的具体情况也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来进行判罚处理。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附加刑有哪些?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附加刑包括: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四)驱逐出境。

关于罚金的裁量原则,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在我国刑法中,经济犯罪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

二、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缴纳分为五种情况:

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罪犯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这样在时间上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3、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面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其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压、冻结等  

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随时追缴  

5、延期缴纳、减少缴纳或者免除。如果罪犯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如地震、水灾火灾、车祸、家庭成员死亡等,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事实认定情况,应当严格对照法律上规定的相关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涉及到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需要从严从重进行处罚的,但对于附加刑的判罚也是根据犯罪事实的严重程序来进行处理和认定的。

本文标签:刑事犯罪辩护  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