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直接故意犯罪的既遂形态的规定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8 07:11:04作者:

直接故意犯罪的既遂形态的规定是什么?

直接故意犯罪的既遂形态的规定是一个人的犯罪活动已经成为了完成的形态,那么这个犯罪就已经既遂了,而且这个既遂的标准判断的话,它是跟这个犯罪的性质有莫大的关系的,比如说这个犯罪是结果犯的话,那么就需要有相应的结果产生才能够构成既遂。

一、直接故意犯罪的既遂形态的规定是什么?

直接故意犯罪的既遂形态的规定是犯罪活动已经是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是未完成形态。一般认为,故意犯罪形态分为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但“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概念本身尚需进一步澄清,正如我国台湾学者郑健才所言:“行为之全体,只算一个行为。所谓自开始至终了,不过形容行为之过程;过程如何,并不影响行为本身之价值。故严格言之,行为之价值,于着手(开始)时即已确定。并无所谓行为完成未完成之问题。

唯因行为有发生结果者,如杀人行为,发生死亡之结果;有未发生结果者,如杀人行为,未发生死亡之结果。若称前者为行为之完成,后者为行为之未完成,亦未始不可。但应注意此时只系行为在事实上之效果问题,而非行为在法律上之地位问题。而行为在事实上之效果问题,亦仅与犯罪之既遂未遂有关,与犯罪之成立与否无关。故将未遂之犯罪,称为犯罪未完成,将既遂犯罪,称为犯罪完成,则属不正确。”

二、故意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的统一体,它从整体上说明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所要回答的问题是,行为符合哪些要件才能成立犯罪,它说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故意犯罪形态只是故意犯罪可能出现的几种形态,只是在行为成立犯罪的基础上,才有犯罪形态可言。因此,故意犯罪形态,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

基于上述理由,不能认为只有犯罪既遂符合犯罪构成,而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不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符合犯罪构成就成立犯罪,仅符合犯罪构成不等于犯罪既遂,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还可能成立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故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既遂条件,并非等同关系。

刑法总则规定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首先是为了说明它们是犯罪;其次是因为难以在分则中对各种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作具体规定,由总则描述它们的一般特征,人们将总则规定的特征与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相结合,就可以明确各种具体犯罪的预备、未遂与中止的特征。因此,不能以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而没有规定犯罪既遂为由,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以既遂为模式,犯罪构成也以既遂为模式,刑法总则又对犯罪构成进行“修正”。事实上,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基本构成要件与修正构成要件,也并非天经地义。刑法总则是否规定犯罪既遂,只是立法技术问题,一些国家的刑法在总则中也规定了犯罪既遂。

在当代社会,犯罪如果是既遂或者是未遂之情况下是需要进行一个区别处理的,因为毕竟如果这个犯罪没有得逞没有完成的话,那么他在后续的定罪量刑的时候,肯定是需要从宽处理,犯罪既遂是相对于犯罪还没有完成这种形态来说的。

本文标签:刑事犯罪辩护  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