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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8 06:53:59作者:

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是无论司法解释还是具体的刑法当中所规定的,都将黑社会组织的性质予以明确规定,比如说必须要具备一定的组织的特征以及和经济方面的一些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够准确的对案件是否涉黑作出判断。

一、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做到不枉不纵。

二、司法解释

发起、创建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合并、分立、重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际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不应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情形,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

现代社会各个地方的政府都在提出一定要严厉的打击黑势力犯罪,毕竟黑社会势力非常的庞大,将会给地方的治安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必须要进行扫黑除恶,而在我国,对此法律也有一些依据来加以支撑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整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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