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8 05:57:24作者:
犯罪既遂的分类有四种,包括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以及举动犯。其中结果犯要求必须要造成了一定的严重后果,那么才能认定构成犯罪。至于行为犯,则要求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那么就可以认定构成对应的犯罪。
一、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了什么
根据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规定,犯罪既遂有以下几种形态:
(一)结果犯的既遂。
以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为标准,即行为人不仅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而且只有发生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这些犯罪,一般是造成物质性的、有形的损害结果的犯罪,例如故意杀人犯把被害人杀死了,就是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如果没有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就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盗窃犯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就是盗窃罪的既遂。如果没有发生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结果,就是盗窃罪的未遂,等等。但是也有造成非物质性损害结果的犯罪,尽管没有对侵害对象造成物质性的、有形的损害,但是也对其犯罪客体造成了实质的损害,其损害状态是实际存在的,如强奸妇女罪,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妇女的身心健康、人格尊严和名誉。强奸行为对这些造成了损害,但这些损害却是无形的,精神方面的因素比较大,但是损害结果却是存在的。
(二)结果加重犯的既遂。
所谓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发生了犯罪结果,同时又造成了法定的重结果,因而刑法对其规定了较重法定刑的犯罪。有的学者认为,结果加重犯是由双重罪过形式构成的犯罪,由于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是出于过失,而过失犯罪中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因此相应地也就不存在既遂形态。但刑法界普遍认为,结果加重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因为,如果没有发生法定的加重结果,就不成立结果加重犯,当然也就谈不上结果加重犯的未遂,而只能以基本犯罪的即遂犯论处。
(三)行为犯的既遂。
所谓行为犯,是指以实行法定的犯罪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行为犯是以行为的实行或者完成作为既遂的标准,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不论是否发生了犯罪结果,其行为本身即构成犯罪既遂。这类犯罪,大都是造成非物质性的、无形的损害的犯罪。例如《刑法》规定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诬告陷害罪等,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宣传煽动或者诬告陷害的行为,不管其犯罪目的是否已经达到,犯罪结果是否发生,都构成犯罪的既遂。
(四)举动犯的既遂。
所谓举动犯,是指以着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对于举动犯,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犯罪即告成立,而不论是否造成了危害结果。因此,对举动犯既遂的认定,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不在于其犯罪行为是否造成了有形的危害结果。但是,对于某些特定的犯罪行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行为人用外国语进行反动宣传煽动,而其煽动的对象根本不懂外语,这事实上是一种手段不能犯罪的未遂,而不宜按既遂罪论处。因此,举动犯着手实行犯罪以后,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构成犯罪的既遂形态。
(五)危险犯的既遂。
所谓危险犯,是指以危害行为具有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客观危险状态,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危险犯是以造成某种犯罪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从危险犯的特征看,危险的既遂,要求行为人实施的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只要构成足以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状态即为既遂,而不以严重后果的发生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这类犯罪主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几种特定犯罪,例如《刑法》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都是以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其行为造成了实际的严重后果,则按照《刑法》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二、犯罪既遂的注意事项
1、要想准确认定犯罪既遂,从根本上讲,应当在学习具体犯罪特征时个案把握,即一个罪一个罪地把握。换言之,犯罪构成的要件,而且也存在“进度”或者“程度”问题。对分则各罪,除了掌握犯罪构成,还需要把握其达到既遂的程度。这里介绍的既遂类型,对大家掌握既遂的观念很有帮助,但不能完全替代对具体犯罪既遂特点的把握。很多人觉得既遂、未遂的区别不好掌握,其重要原因就是仅有对既遂类型的一般性了解,没有对具体犯罪的既遂有一个确切的掌握。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对常见罪的既遂做具体掌握。
2.关于“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的概念。对于这三个概念,有两种角度的理解:
(1)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的理解,即作为罪与非罪界限掌握。认为以法定结果为构成要件的,是结果犯;认为以具体危险发生为构成要件的,是危险犯;认为仅有行为就足以构成犯罪,不以发生结果或者危险为要件的,是行为犯。换言之,在这个意义上,结果、危险具有构成要件的意义,没有结果或者危险,不构成该种犯罪。在这个意义上,因为所有的过失犯罪都必须发生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所以认为所有的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某些故意犯罪,如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142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在这里,一般认为(也是通说)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必须具备“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否则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或者只能构成其他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类似的情况有:挪用特定款物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等。
(2)从犯罪过程(进展)形态的角度理解,即作为既遂标志来理解。由于我国《刑法》广泛惩罚未完成罪(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所以,是否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或者危险,不是许多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其只具有既遂与否的意义。例如,故意杀人未能造成死亡结果的,不意味着不构成犯罪,而只意味着犯罪没有既遂。再如,抢劫时没有抢到财物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影响到犯罪的(进度)形态是否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一种犯罪形态,除此之外还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以及犯罪未遂。在犯罪既遂的情况下,意味着已经完成了犯罪行为,因此就可能造成严重损害或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对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就应当根据构成的罪名量刑标准,区别不同的情节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