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8 05:48:40作者:
喝酒持刀私闯民宅的这种行为当然是比较严重的,谁都没有特权可以在酒精的掩饰下为非作歹,即便当时喝了酒也是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是犯罪嫌疑人当时手中还持有凶器,这些所作所为都可以证明喝酒可能就是当事人掩饰犯罪的一种手段而已。
一、喝酒持刀私闯民宅是不是严重?
喝酒持刀私闯民宅的性质是很严重的,这种行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按照刑法第24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我国《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中,我们不难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然而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一直存在争论,有人认为是居住权,也有人认为是住宅安宁权,其中,以主张住宅安宁权为多。笔者认为,无论是住宅的安宁权还是居住权都是由财产权利而延伸的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二者并不冲突,就是一个圈大一个圈小的问题。客观要件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误入他人住宅,一经发现立即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必须紧急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比如,发生火灾,家中无人,无法征得同意,而消防队员的破门而入,就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
总不能说持刀私闯民宅致住户死亡了的情况下事情才算严重,任何游走于国家法律边缘的行为性质都是很严重的。不过,如果犯罪嫌疑人当时已经没有清醒的意识了,在进入自己住宅并且有持刀行凶的话,受害人完全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选择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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