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8 05:25:18作者: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分类有: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罪;叛变、叛逃罪;间谍、资敌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同特征的概括。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分类有哪些?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煽动分裂国家罪
4、武装叛乱、暴乱罪
5、颠覆国家政权罪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8、投敌叛变罪
9、叛逃罪
10、间谍罪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2、资敌罪
上述12个罪名可分为3类:
(一)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罪。包括前7个罪名。
(二)叛变、叛逃罪。包括投敌叛变罪、叛逃罪2个罪名。
(三)间谍、资敌罪。包括最后3个罪名。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剥夺政治权利。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分类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和犯罪程序可以进行分类。我国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处罚是非常严重的,涉及到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必须进行严惩。另外,公民如果发现危害国家罪的情况的,应当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避免国家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