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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行为具体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8-08 04:50:17作者:

妨害公务罪行为具体有哪些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妨害公务罪行为具体有哪些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为人只要具有前述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本罪中的暴力,是指对人身实行打击或强制,如捆绑、殴打、轻伤害等,但不包括重伤、杀害在内。如果因行为人使用暴力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死亡,则又触犯了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应依想像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二、认定妨害公务罪注意哪些问题

(一)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

(二)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

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在围攻、顶撞过程中,常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

实施了妨害公务罪一般行为的,后果还不算严重,一旦行为超过了限度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

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了解到在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时候,就会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而要是在妨害公务的过程中有造成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那么同时又触犯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这个时候往往是惊喜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对行为人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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