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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认罪失效吗?

更新时间:2023-08-08 04:12:10作者:

关于被告人认罪失效吗?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一般的被告人为了能够在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可以从轻处罚,所以会认罪。那么关于被告人认罪失效吗?被告人认罪都是法院提倡的事情,可以有效的提高办案的效率,所以都是希望被告人嫌疑人认罪的,所以并不会失效。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一般的被告人为了能够在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可以从轻处罚,所以会认罪。那么关于被告人认罪失效吗?被告人认罪都是法院提倡的事情,可以有效的提高办案的效率,所以都是希望被告人嫌疑人认罪的,所以并不会失效。

一、被告人认罪失效吗?

试行意见属于指导性的工作规范,继续有效。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和法官认为被告人对指控的辩驳属于“拒不认罪”,并对其从重处罚的观点和做法不符合诉讼职能区分的原理,有悖于控审分离、辩护权保障以及法官中立等原则。“拒不认罪,从重处罚”的观点和做法是建国初期“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在审判领域的应用,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有其合理性。然而,随着政权的巩固和法制建设逐步走上正轨,产生于非常时期的、体现浓烈政治需要的刑事政策已经失去其存在的正当性。为了贯彻《宪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司法人员应从程序的价值和人权保障等角度审慎对待被告人“不认罪”的诉讼行为,不宜再将被告人的辩护行为视为“拒不认罪”,进而“从重处罚”。

拒不认罪;从重处罚;诉讼职能区分;政治思维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确立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在此原则之下,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和职能定位是不同的,检察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以及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法院负责审判,即控审分离。然而,在实践中,受强调追诉犯罪的观念影响,检察机关和法院“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情形仍时有发生,甚至是以“互相配合”取代“互相制约”,共同致力于追求被告人认罪的“流水式作业”之中。比如,在实践中,许多检察官和法官均持这样一种量刑观点:被告人如果对检察官指控的事实和提出的证据进行抗辩,许多检察官会认为被告人“拒不认罪”,往往建议法庭对其适用较重的刑罚;相反地,如果被告人承认被指控的行为,较少与检察官对抗,检察官则认为其“认罪态度良好”,从而建议法庭酌定从轻处罚。法官往往也采纳检察官的建议。[1]对于被告人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的观点,《刑法修正案(八)》已予认可,然而对于被告人不认罪能否从重处罚,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在控审分离、相互制约的诉讼法原则之下,法官和检察官的诉讼职能和诉讼角色是不同的,因此,对被告人诉讼行为的认识也可能是不同的。然而,针对被告人与检察官抗辩的诉讼行为,法官和检察官均持相同的观点,即属“拒不认罪”,应“从重处罚”,这种观点是否符合各自的诉讼角色?是否符合控审分离、相互制约的诉讼法原则?从另一个角度讲,这涉及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问题,因此,值得进行一番考究。

被告人认罪是不会失效的,被告人认罪在刑事判决的过程中是非常有效率的,虽然这个案件还是会有调查,侦查等阶段,但是法官会根据当事人的犯罪态度在审判上给予一定的从轻处理,所以很多刑事案件就会有认罪的情节。


本文标签:刑事犯罪辩护  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