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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被骗参与非法集资的规定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8 04:02:11作者:

公务员被骗参与非法集资的规定是什么?

公务员被骗参与非法集资的规定是按照非法集资罪的罪名来进行判处,告公务员非法集资必须掌握住真实的证据,先到纪委实名举报,再到公安经侦队举报,然后到检察院实名举报,到法院请求冻结他的财产,最后是开除党籍政纪,公安侦查犯罪事实,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公务员犯非法集资罪。

一、公务员被骗参与非法集资的规定是什么?

告公务员非法集资必须掌握住真实的证据,先到纪委实名举报,再到公安经侦队举报,然后到检察院实名举报,到法院请求冻结他的财产,最后是开除党籍政纪,公安侦查犯罪事实,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公务员犯非法集资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公安机关对非法集资犯罪进行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非法集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而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该立案侦查的案件未立案侦查的,应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刑事诉讼法》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日常生活当中,如果发现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从事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那么应当及时的进行举报,比如说公务员,他也有可能从事了非法集资,所以这个时候需要举报他们的行为,会根据具体的掌握证据情况来进行对处罚,公务员内部也会进行一定处罚。

本文标签:刑事犯罪辩护  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