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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证据收集如何进行?

更新时间:2023-08-08 03:55:39作者:

拒执罪证据收集如何进行?

在拒执罪证据收集过程中,遵循刑事诉讼取证的原则,第一时间对所有证据进行固定。拒执案件的证据固定应注意具体的事项:对身份信息、证明负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证据、有能力执行、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证据等四方面进行固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证据要求收集、审查、甄别、采信证据。

拒执罪证据收集如何进行

1.遵循刑事诉讼取证的原则

固定证据是印证案件事实的依据,是案件得以破解的前提和基础。整个执行活动过程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证据要求收集、审查、甄别、采信证据的过程,而作为执行人员如何识别、判断和固定拒执案件证据,应以刑事证据“三性”的标准即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着眼入手,以夯实证据根基。

证据合法性主要解决证据资格即证据能力问题,是指证据形式及证据收集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对证据的采信须经法定审查程序。具体分为以下两个方面形式要求。一是证据载体是否合法,证据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如果“证据”不符合上述七种表现形式,就不能作为拒执案件的定案依据。二是审查取证主体是否适格,取证方法和程序是否合法。关于取证主体,执行人员应有二人以上,通常形成的执行谈话笔录,询问人与记录人为一人,则违背主体方面要求,导致结果无效或削弱相关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者证据事实是真实的,一个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是否有拒不执行的行为,是不是情节严重,这些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是凭执行人员想象、臆测或者虚构的,有些被执行人表面光鲜,但可能确无履行能力,有些被执行人看上去穷困潦倒,但确有能力执行。所以拒执案件的证据收集,不应因被执行人的态度嚣张引起执行人员的愤怒而刻意的追求刑责,也不应单纯为扩大宣传效果而将本可以拘留处罚的情节轻微的案件入刑。执行过程中的谈话笔录,如果为证实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言词证据提供人如果与本案处理结果或案件当事人存在一定利害关系,该关系通常会直接影响言辞的真实性。被执行人供述自己行为前反复考量,避重就轻,其内容多带有一定虚假性。申请执行人往往基于其感性控方立场,往往夸大或虚构案件事实;另外与当事人存在亲、友等关系的证人,其证言带有一定倾向性。

证据的相关性要求确定执行义务人是否有拒执行为,指证据必须与待证案件事实即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有关。如先前类型行为不得作为定罪证据,确定执行义务人是否有拒执行为,要从前文所述的“有能力执行”时间节点来判断,比如,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赔偿义务人在事故发生前将财产过户至配偶名下,或出卖房产、经常有高消费等行为,即便合法有效的固定了这些证据也均因时间节点未至,而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无关联,不能作为追求刑责的案件证据。另外品行证据不得作为定罪证据。品行证据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具相关性,品行是社会评价、道德评价、主观评价,犯罪是专业评价、法律评价、客观评价。比如赡养或抚养费的拒不执行案件,不能因其品行而进行入罪评价。

2.第一时间固定原则

拒执案件的证据收集要求迅速及时,因为涉拒执案件的被执行人人往往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第一时间如不加以固定,往往增加日后侦查人员取证的难度。因此,执行人员要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在第一时间内将证据固定下来。如涉暴力拒执行为,第一时间进行摄录,及时与在场人进行谈话,以及快速将暴力造成的后果形成辅助证据。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与传统财产查控不同的是,当今金融网络交易平台较多,监管和查控难度较大,有些案件当事人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转移财产,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和分散性,一旦发现这些财产线索,要按照关于电子证据的固定流程相关法律规定及时提取和固定。目前最高院在大力推进执行案件的信息化建设,执行案件的财产查控将采取网络集中查控的方式,逐渐取代靠执行人员分散调取的传统证据收集方式,但网络查控只是取证和执行实施措施方式的改变,并没有改变证据种类,也就是说网络查控的证据未必是新的证据类型,只是有些以网络作为载体而已,比如查询某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动产部门通过网络反馈有房产的信息,仍属于书证,需要执行人员及时的进行证据转化和固定,这就要求在做到客观全面的条件下还应当做到深入细致,善于发现电子查控中发现的每一个细节。网络集中查询后实践中主要查帐户余额,一般不查交易清单,所以对被执行人经商的或有理由怀疑其有能力执行的,应监控其帐户查询其明细流水,如果其帐户在执行立案后有大额进出或交易数量较大,可以以涉嫌拒执罪移送。

(二)拒执案件的证据固定应注意具体的事项

1.身份信息的固定

实践中,曾发生因文书载明的身份证据号码错误而导致执行程序中错误查控同名案外人财产的事件,虽然属于执行依据瑕疵,但为了防止类似情况发生,减损司法公信,执行过程仍应重新查验被执行人身份,对于涉拒执罪的当事人身份查验更为重要(我省法院新的执行系统中已经设置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的查验功能,未来可在系统中直接查验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核实执行义务人的身份信息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工作,要求执行人员对涉拒执的义务人身份进行查明和固定,义务人为自然人的,应调取户籍证明资料。户籍资料应当由公安机关加盖印章(港澳台地区人员应收集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外籍人士应收集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义务人为单位的,除工商登记资料外,还包括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员的户籍资料、职务等材料。

2.证明负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证据固定

证明其负有执行义务的文书包括:生效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保全裁定书,先予执行裁定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裁定书等)及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证明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除上述文书外,还应收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证明协助执行人应当承担协助执行义务的其他证据材料。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支付令、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作为执行依据的案件,应及时制作为执行这类文书而出具的裁定并有效送达给义务人,否则无法纳入拒执罪的范围。如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是以调解方式结案,有些被执行人领取理赔款后却不履行赔偿义务。这类案件情节比较严重,对社会诚信危害极大,但实践中往往因执行依据是调解书而无法立案追究拒执刑责。对此类案件执行人员应及时出具裁定,比如及时制作提取被执行人理赔款的裁定,以扫清追究其刑责的法律障碍。

3.有能力执行的证据固定

财产执行案件即对执行义务人拥有清偿判决、裁定确定债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货币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证据材料加以固定;行为执行案件即执行义务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或者委托他人在法律文书确定期间完成应履行的行为义务视为有能力执行。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行过程中与执行义务人形成的相关笔录;二是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交的财产情况报告;三是车辆登记情况记录;四是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封公告,查封、扣押、冻结物品清单等;查询存款、股权等财产的通知书及回执详单;五是能够证实执行人义务人具有执行能力的证人证言、文件、查询记录等。六是相关工商登记材料、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委托保管的相关文书,相关笔录、登记文件、查询记录等。

4.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证据固定

一是做好相关的笔录、银行存款查询记录、交易记录、财产过户登记等以证明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证据材料或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财产的证据材料。执行员要尽量避免腿勤手懒,要在不同的时间段里,最好在被执行人没有戒备心理时将相关证据以笔录形式固定下来。如查封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责令由被执行人保管,被执行人却偷梁换柱,拟以拒执罪追究其责任。需详细地在查封笔录中将查封物品的名称、数量、质量等全写上去,交给被执行人保管时应由被执行人签名确认以防以次充好或抵赖。要张贴公告和封条,还需有物品持有人或见证人签名。视听资料的制作要有说明,摄录角度以能够反映执行全貌为宜,同时应该多角度对重要物品摄录,力求全面反映。二是出具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的其他证据材料;三是用足执行强制措施,如罚款、拘留证明义务人因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状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等妨害执行被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四是对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或者毁损、抢夺执行器械、材料的及时固定现场照片、录音录像、证人证言;五是及时固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占有财物、票证的证据,在房屋、土地上生活、生产、活动的证据材料等用以证明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证据材料。

如何认定拒执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拒执罪是指人民法院已经就某一起案件做出公正的态度,有能力且拒不履行,情节较为严重的,应当判处拒执罪。但是拒执罪属于自诉类案件,往往自诉类案件不被公安机关立法调查,因此,当我们遇到拒执罪情况时,应主动整理证据,向公安机关提起材料。拒执罪的后果,也是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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