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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挪用公款证明怎么写?

更新时间:2023-08-08 03:43:53作者:

关于挪用公款证明怎么写?

关于挪用公款证明内容包括:挪用金额说明情况、什么时间、什么项目、审批当事人、使用金额的收据附印件。只有将以上内容材料准备妥当,公司才会认为当事人没有挪用公款,这样才能证明当事人的办事能力,从而以后的工作才能放心的交给当事人。

关于挪用公款证明怎么写?

情况说明

XX公司财总(总经理):XX月XX日我部门现金清查时,发现出纳员XX库存现金与所记现金账簿余额不符,相差人民币XX元(大写!)。造成余额不符的原因是由于将该款用于XX(附原始单据复印件XX份及用款金额明细表),出纳员XX未挪用公款,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说明。

当事人签名:XXX

年月日用款明细表年月日 现金用途 金额 审批人合计 XX元

情况说明后一定要附原始单据复印件,以证明你并没有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无罪辩护例文

张XX挪用公款一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被告人张XX的委托和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以被告人的辩护人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向被告人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认真研究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详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本质所在。

根据立法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三种情形:

一是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

二是以个人的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三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存在以上情形,因此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一、被告人不存在将公款供本人、亲友和其他自然人使用情形。起诉书指控人:“被告将从法院领取的人民币363.7万元支票擅自入到张全喜个人使用的北京朝阳区亚华技工贸公司账户上,并将其中的人民币100万元挪用给张全喜个人用于经营活动。”辩护人认为该指控与事实不符。

1、中广建投资的对方是亚华公司,不是张全喜个人或喜彪洁具公司。根据检察卷宗提供的工商登记材料证明,亚华公司是企业法人,根据刑法和立法解释,属于单位,不属于自然人。中广建公司与亚华公司建材经销部间发生的投资行为,是两个企业法人单位间的经济往来。被告人作为中广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基于与亚华公司建材经销部长期合作关系与该公司发生的投资行为,不是与张全喜个人或喜彪洁具公司。喜彪公司的企业性质与被告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无关,不能以喜彪洁具公司是张全喜私人企业,张全喜将中广建公司投资款用于喜彪洁具公司,就推定被告人将公款供张全喜个人进行经营活动。因此,不存在被告人将公款提供给张全喜个人使用问题。

2、亚华公司是建材经营部的法人,经营部的经营行为是法人行为,是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民法、公司法规定,亚华公司是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建材经营部与亚华公司的承包关系,只是亚华公司内部的经营形式,并不能改变亚华公司民事主体性质,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亚华公司建材经销部是北京亚华技工贸公司下设的三个经营单位之一,法人是亚华公司,张全喜、张达义是分别代表亚华公司和中广建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二人只是经手人。早在亚华公司成立时,被告人就代表总装公司与亚华公司内设的建材经销部发生经济合作关系。并使总装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收益,往来中,亚华公司及其建材部负责人从未说明建材部是挂靠关系,建材部是个人经营单位,总装公司也不会同意与其进行经济联营。

3、投资共建协议、会计凭证证明被告是与亚华公司发生的经济联系。被告在负责装备总公司物资部经理和中广建墙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多次与亚华建材经营部经济合作关系,在中广建公司未成立前,以装备总公司名义与亚华公司建材经销部于1998年6月与该公司签订的联合经营协议,该协议已实际履行,并使装备公司获得经济收益(律师举证的联合经营协议证明)。中广建公司成立后,原告于2000年3月30日又以中广建公司名义与亚华公司建材经销部签订共建协议,决定投资100万元,共建洁具公司,为单位获取经济收益。两个协议上对方的公章上的文字上方均是“北京市朝阳区亚华技工贸公司,下方是建材经销部。合同是企业或个人间发生经济联系的依据。属于刑事诉讼的书证,是直接证据,如没有否定其客观真实性的证据,该书证就具有法律效力。

挪用公款在法律上是非常严重的行为在于个人工作能力,以及失信的体现,将影响当事人一生的工作状态,事业单位将一直不愿意聘用当事人。所以在使用公款进行工作的办理时,需要明确到底使用了哪些内容需要提供证明的依据,进而才能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标准。

本文标签:刑事犯罪辩护  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