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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扰乱单位秩序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8 03:43:09作者:

新刑法扰乱单位秩序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扰乱单位秩序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此罪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罪名,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扰乱国家行政单位机关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一般对于扰乱单位秩序都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的,如果经过劝阻以后停止扰乱行为,也可不追究法律责任。

一、新刑法扰乱单位秩序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l、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具体是指机关、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施加压力,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

2、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扰乱,是指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进行干扰和破坏,从而影响其工作正常进行。扰乱行为既有暴力性质的,也有非暴力的。暴力性质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

(1)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砸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毁坏文件材料等。

(2)擅自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出入通道。

(3)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他工作场所。

扰乱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社会后果,即"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如有的被辞退的违纪职工拒绝接受企业的正确处理,无理纠缠,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有的病人或者其家属借医疗事故在医院大吵大闹,不听劝阻,致使医院的医疗工作受到影响。

构成本行为的前提是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即未造成停产停业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其他情形。如果行为人的扰乱行为经有关人员劝阻后,停止扰乱行为,没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则可不予处罚。

二、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由此可见,基本上已经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也能够成为扰乱单位秩序罪的犯罪主体,但要注意到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只能是针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同时,新刑法对于扰乱单位秩序的刑事责任没有太过于明确的规定,只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一般扰乱单位秩序罪是要被处五天以上到十天以下的拘留的,这是因为部分群体在维权的时候所采用的方式还是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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