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8 03:25:59作者:
新形势下,我国对经济工作以及市场环境加大了监控力度,经济犯罪作为对市场大环境具有严重迫害的行为,我们必须加强对其的理论探索与实践行为。我国也明确提出要着重防控重大经济案件发生。那么经济犯罪防范措施有哪些呢?一方面要完善经济立法同时提升市场方的法律意识,同时加大监控力度。具体请看下文。
新形势下,我国对经济工作以及市场环境加大了监控力度,经济犯罪作为对市场大环境具有严重迫害的行为,我们必须加强对其的理论探索与实践行为。我国也明确提出要着重防控重大经济案件发生。那么经济犯罪防范措施有哪些呢?一方面要完善经济立法同时提升市场方的法律意识,同时加大监控力度。具体请看下文。
一、开展经济犯罪预防的措施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消除经济犯罪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以经济控制手段防治经济犯罪。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多种所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市场竞争极其激烈,加之社会上存在不公平竞争现象,有些经营者为了在竞争中取胜,往往采取不正当或违法手段。这种因社会转轨和经济转型导致经济领域里出现的暂时性的失范、无序状态,客观上为某些经济犯罪提供了较多的可乘之机,也刺激了一些人“浑水摸鱼”的犯罪心理。由于经济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经济控制就是防治经济犯罪最基本、最重要的手段。因此我们要通过深化改革,加快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统一公开、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秩序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制度,防止两极分化,尽量减少因市场失范产生的经济犯罪行为,从源头上控制经济犯罪的产生,逐步消除经济犯罪滋长的土壤和条件,这是预防经济犯罪的战略举措。
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制下遏制经济犯罪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秩序,以法律手段来有效警戒各类经济犯罪。法制是控制社会越轨行为的主要手段,对犯罪行为发挥应有的惩罚、威慑和导向作用。要预防和消减经济犯罪,必须加强经济活动的法律调控。一是加快立法步伐,改变经济犯罪立法滞后的状况。二是严密刑事法网,弥补现行刑事立法漏洞,建立比较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当前我们要根据我国社会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形势,逐步扩大经济犯罪的范围,及时弥补现行刑事立法的疏漏与盲区,完善各类经济管理法规,建立以法治为基础、以市场经济体制为核心内容的、协调统一、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构筑起比较严密的刑事法网。三是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要及时明确。在法律解释方面,国家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应在调查研究和理论论证的基础上,及时发布法律解释,将经济刑法中过于原则和含糊的规定加以明确和具体化,以补充法律规定,纠正执法偏差,使之真正发挥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作用。
广泛开展经济犯罪预防的宣传教育,通过大众文化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一是向社会公布经济犯罪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要利用新闻媒体传播的广泛性、快捷性,向社会宣传经侦部门打击经济犯罪的决心、重大举措和重大成果,报道各类经济犯罪的趋势动向,宣传预防经济犯罪的常识,增强广大群众防范经济犯罪的意识。二是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和法律法规咨询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经侦部门要深入经济管理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送法上门,加强企事业单位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法律法规咨询,培训预防经济犯罪知识,加强反欺诈和守法经营教育。三是采取多种形式,如下发建议书、召开研讨会、大型图片展览等形式,增强经侦工作为经济、为企业服务的作用,提高广大群众预防经济犯罪的能力。
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等级奖惩制度,构筑一条预防经济犯罪的道德大坝。各级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和金融等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制定一整套社会信用等级管理机制,形成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要通过市场化的征信手段,在一定范围内形成有效的信用信息沟通渠道和失信惩罚机制,可以大大减少或避免违法行为,达到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的目的。各级经侦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对于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重大作用,加快建立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系统,将一些没有必要保密的信息及时提供给社会信用管理服务机构,并向有关部门通报“黑名单”,为社会信用体系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过程中,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个人,要列入被惩诫人员名单,在法定时间内不让其取得工商注册、银行贷款、货物销售、个人信用卡服务、个人生活消费服务等,限制失信者的活动;对守信的企业和个人,要按信用级别给予优先、优惠权,支持其发展。要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在全社会形成对违法者“人人喊打”,对违规者、失信者“个个避之”的社会市场氛围,以社会道德的力量震慑违规违法人员和失信者,约束其遵守社会普遍认同的市场游戏规则,诚信守法,从而大大减弱其违规或违法的动机。 强化经济主体的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通过社会管理手段防范经济犯罪。大量事实表明,许多经济犯罪都与经济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不善和外部监督不力有密切关系。为了有效预防经济犯罪,第一、企事业单位要练好“内功”。要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经营管理。要特别加强重点岗位上的重点人员的守法教育,促使其严格自律,提高“免疫力”。第二、各级经济主管部门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加强检查监督,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及时堵塞各种漏洞。第三、经侦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帮助企事业单位注意发现和总结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研究制定防范对策,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提高企事业单位的防范能力和防范水平。
充分发挥经侦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快经济犯罪预警机制建设,以专业手段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工作。当前我们要重点加强经侦部门在经济犯罪预防工作上的可为性,一是经侦部门要动员和组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互相开放信息,共建信息互通平台,加快经济犯罪预警机制的建设。由于情报信息资料是建立经济犯罪预警机制的基础,故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互相开放信息。二是经侦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加快以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为龙头的经侦信息化建设。该系统是建立经济犯罪监测系统的基础,也是占有、研判和科学利用经济犯罪情报信息的主要载体。通过这一系统,有助于提高经济犯罪的预警功能和侦查破案的服务效能。三是经侦部门要加强经济犯罪的分析研究,逐步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经济犯罪监测系统,以专业手段开展有针对性的防范。当前各级经侦部门要认真分析我国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经济犯罪特点和规律,深入研究各种新型经济犯罪的发展趋势,提高对经济犯罪的预见性。要通过对各种经济犯罪情况信息的监控、分析和研判,切实提高经济犯罪预防的针对性。
二、开展经济犯罪预防的必要性
开展经济犯罪预防是改变当前严峻经济犯罪形势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各级经侦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侦破了一大批大要案件,抓获了一大批经济犯罪嫌疑人,为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挽回了大量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正视这些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虽经各级经侦部门的严厉打击,当前经济犯罪活动依然相当猖獗,经济犯罪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经济犯罪案件还处于高发态势,经济犯罪总量居高不下,犯罪种类不断增多,涉及的领域和地域也不断扩大。严峻的现实告诫我们,经济犯罪不可能“一打就跨”,任何“毕其功于一役”,企图短时间内逍减经济犯罪的想法和做法都是不现实的。对经济犯罪仅靠“打击”这一手硬是不行的,必须同时使“防范”这一手硬起来,实现“打防结合、以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才能从源头上压缩发案、控制犯罪,这才是遏制经济犯罪的高发态势。
开展经济犯罪预防是扭转目前经侦工作被动局面,推动其步入良性循环的客观需要。经济犯罪因其固有的特性,致使经侦执法工作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加之各级经侦部门长期受“重打轻防
思想的影响,导致经济犯罪“越打越多”,经侦部门“越打越忙”,经侦工作普遍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为了彻底扭转目前经侦工作的被动局面,客观上需要我们加强经济犯罪的预防工作。因为从经侦执法的特点来看,开展经济犯罪预防,可以变案后打击为案前预防,通过主动出击,能在经济犯罪的预谋或发展阶段,采取各种防范措施,达到控制或制止犯罪的目的。这种对经济犯罪的主动进攻能有效改变经侦执法工作的被动性,便于我们掌握斗争主动权;从公安成本的投入来看,侦破一起经济犯罪案件需要耗费公安部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显然打击的公安成本投入比防范的公安成本投入要大的多。防范工作上去了,打击的压力自然就会降下来,如此以防范促进打击,以打击巩固防范,就可以彻底扭转当前的被动局面,推动经侦工作步入良性循环。开展经济犯罪预防是促进经侦部门履行服务职能,实现执法为民的重要举措。周永康部长在第二次全国经侦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公安机关在防范、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要承担起打击、服务和参谋“三个职能”。那么经侦部门如何承担起服务职能呢?笔者认为,开展经济犯罪预防工作既是经侦部门履行服务职能的最佳切入点,也是经侦部门实现执法为民的重要举措。因为经侦部门通过开展经济犯罪预防这一工作,可以促使经侦民警走进工厂、走进社区、走近群众。经侦部门通过为各类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防范指导、信息咨询、法律帮助,既履行了服务职能,又实现了执法为民,使经侦部门“在服务中执法”与“在执法中服务”能够达到有机结合。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市场环境在发生着重大的变化,经济犯罪作为危害经济环境的一种行为,其也开始呈现出新的特点。为了能更加清晰的认识新形势下的经济犯罪,本文对经济犯罪的现状特点、预防中的不足以及打防对策进行了探讨,希望这对于新时期经济犯罪的预防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对于改革开放后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我们必须要稳步前进,经济犯罪本身将会带来对市场环境的破坏与冲击,因此,我们需要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其危害以及惩治的必要性。以上措施能够从不同方面预防以及防控经济犯罪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