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8 02:23:54作者:
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干预执行法院的判决,使得法院的判决结果难以真正的生效,就算是我国刑法当中明确的规定了拒执罪,但在实际解决拒执罪的过程中却存在着执行难的这样一个问题,当然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着的一些漏洞有很大的关系。例如我国关于拒执罪的司法解释也并不是特别的详细。
关于拒执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拒执罪”应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拒执罪就是在我国的刑法中进行了解释,但是操作过程中各地司法工作人员遇到的一些实际困境目前还是没有比较有效的制度可以参考,刑法中看似规定拒执罪是要被判刑的,但是因为一些实际的因素,导致拒执罪的当事人最后仅是被拘留几日就释放的也是普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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