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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管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8 02:22:46作者:

拒执罪管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中,原则上以“犯罪地”确定管辖;“被告人居住地”更适宜审判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管辖。司法实践中,拒执罪是由负责执行判决的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侦查,并由负责执行判决的法院负责审判。

想要追究公民拒绝执行判决的犯罪行为就需要法院对拒执人再次做出更加严厉的处罚才能让其积极承担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但是究竟应当由哪个法院来受理并管辖拒执罪案件是很多人不了解并且希望知道的法律知识。那么,拒执罪管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拒执罪管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六机关规定》)第4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即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该《六机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该刑事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1998年7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院规定》)第101条也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有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由此可见,目前本罪的诉讼流程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犯罪,整理材料移交给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再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审理。

现行拒执罪的追诉机制存在种种弊端,如由法院移送材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虽有法律依据,但不符合控审分离、审判中立;如由法院自立、自控、自审,既无法律依据,又不符合控审分离、审判中立的诉讼原则。

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原执行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而应“整体回避”,应依照刑诉法有关指定管辖的规定,由上级法院指定受理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也就是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仍由犯罪地法院管辖,只是该法院受理后,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审判。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实行指定管辖,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刑诉法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也符合有关回避制度,更具操作性和公正性,从而使拒执罪的追诉程序更趋合理和科学,使司法活动的阻碍和浪费最小化、效果和支持最大化。

综上所述,拒执罪的管辖法院应当是罪行发生地点的法院,或者如果多个法院均对管辖提出了不同意见就应当由上级法院指定某一个法院来承担管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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