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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件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23-08-08 01:46:23作者:

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件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其违反的主要规定是《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行为规范》等。

上海在2013年,曾发生过一起法官集体嫖娼案件,由于嫖娼行为不仅会给女性的身体带来创伤,也会给其心理留下阴影,还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故而当时的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件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下面来看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

一、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件违反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其违反的主要规定是《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行为规范》等。

二、对于“嫖娼罪”处罚简而言之如下:

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

三、“嫖娼罪”处罚具体如下:

(一)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四)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

(五)卖淫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淫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四、“嫖娼罪”处罚规则

(一)原则:公安机关对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二)公安机关对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

1、治安处罚

(1)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一般嫖娼者

(2)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

2、对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

(1)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嫖娼

(2)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

(3)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嫖娼的。

(4)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三)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嫖娼行为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近年来,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件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较为典型的案例。由于此案件的参与者触犯了多项法律规范,且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广,故而参与嫖娼行为的法官受到的处罚处罚是比较严重的,他们不仅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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