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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法拘禁到绑架罪转化犯是如何认定的?

更新时间:2023-08-08 01:20:00作者:

从非法拘禁到绑架罪转化犯是如何认定的?

主要是从非法拘禁和绑架罪的三个区别的角度,看是否出现了转化的行为,如果犯罪目的从限制人身自由到索要钱财、限制自由的强度增加,索取的钱财超过了债务数额,则可认定为非法拘禁转为绑架罪。

在经济活动的现实中,民间借贷行为较为普遍,在关系紧密、信任度较高的朋友或生意伙伴之间,往往一纸借条、甚至一句口头承诺就可以完成借贷行为,但是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为意外发生债务纠纷,导致反目成仇、甚至暴力要债、酿成犯罪的案例时有发生,那么,从非法拘禁到绑架罪转化犯是如何认定的呢?

绑架罪的典型特征就是行为人以扣押人质为手段,以杀伤人质为要挟,勒令在一定时间内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满足一定要求为条件以换取人质,因此它所侵害的客体既包括人质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也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在司法实践中,某些非典型的绑架罪在具备了绑架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时,也可以转化为绑架罪。实践中主要是指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由于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导致这样的错误认为,即基于索债为目的,均以非法拘禁罪论,正因为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故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来完成,二者在实践中极易产生混淆。

一、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学理界定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但在客观上的相似性并不能混淆两者之间的质的区别。

1、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主观犯意的目的和故意的内容不同。绑架罪的主观动机是勒索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绑架扣押人质只是实现主观目的手段,而非法拘禁罪主观意图就是为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限制性程度不同,使用方式方法(手段)也有差异。在绑架案中,行为人一般都采取超强度的暴力等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无法反抗和不敢反抗,一般在被害人掳离住所置于偏僻荒野之处,给被害人的心理造成极大恐慌。而非法拘禁罪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低强度限制人身自由。

3、在案件发生的因果关系上,前者表现为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一般没有恩怨和其他往来,行为人的目的就是通过绑架的实施达到勒索钱财的目的,或通过扣押人质获取其他非法利益,而后者较多的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因纠纷和其他利害关系而产生,在案发的起因上,被害人往往有过错。此外两者在责任主体的要求上和量刑上都存在很大差异。

二、非典刑绑架罪的转化的司法认定

所谓转化罪指的是行为实施某种较轻的犯罪时,由于相关连带的行为同时又触犯了另一个较重的犯罪时,刑法规定以较重的罪论处。如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况。非法拘禁罪在具备某些条件时可以转化为绑架罪。当犯罪人的主观犯罪故意的内容发生变化,其行为具有以勒索钱物为目的的绑架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则判定为绑架罪。

综上所述,关于从非法拘禁到绑架罪转化犯如何认定的问题,主要是从非法拘禁和绑架罪的三个区别的角度,看是否出现了转化的行为,如果犯罪目的从限制人身自由到索要钱财、限制自由的强度增加,索取的钱财超过了债务数额,则可认定为非法拘禁转为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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