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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挪用公款罪如何理解?

更新时间:2023-08-08 01:17:39作者:

刑法修正案九挪用公款罪如何理解?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一系列鼓励创业创新政策的出台实施,一部分勇于拼搏、敢于进取的创业者用自己的勤劳和智慧创造价值、获得财富,而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其岗位性质就决定了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但有些心术不正之人却想通过手中的职权致富,把宗旨改成了为人民币服务,将贪婪之手伸向了国家公款,那么,刑法修正案九挪用公款罪应该如何理解呢?

一、挪用公款罪的定义及其处罚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2、在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以下三种行为之一的: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这里所说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其他人使用。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是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走私等等。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论挪用时间长短,原则上都可构成本罪。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里所说的“进行营利活动”,是指进行经商办企业、投资股市、放贷等经营性活动。“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法律没有规定,应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对这种情况,无论挪用时间长短,原则上也可以定罪。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种挪用主要指用于个人生活,如挪用公款盖私房、买车或者进行挥霍等等。这里所说的“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3、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具有挪用的故意,即准备以后归还,不打算永久占有。这是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根本区别。另外,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对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问题作了专门解释。

二、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对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主观上想还而还不了的。如果在主观上就想非法占有挪用款,即构成贪污罪,应当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关于刑法修正案九挪用公款罪主要是对其认定进行了规定,认定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其主体只能是一种身份,即国家工作人员,其次,犯罪主体在挪用公款后,实施了非法活动、或者数额较大且实施了盈利性活动、或者数额较大且挪用三个月后仍未归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个人、亲朋好友或他人使用,以及以个人名义的其他用途等情况。

本文标签:刑事犯罪辩护  刑事犯罪